根据前述及时移送原则,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自己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具体时间,《刑事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行政移送规定》《移送意见》《工作办法》进行了明确。上述规定移送时间最具操作性的当属《行政移送规定》。根据这些法规、意见、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有五个时间节点:一是核实犯罪情况的环节,《行政移送规定》第5条前段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二是审批环节,《行政移送规定》第5条中段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三是移送环节,《行政移送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工作办法》第6条第1款也进行了相同的规定:“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四是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工作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五是没有及时移送的补送时间。《移送意见》第1条意见规定:“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10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在上述五个时间节点中,其中四个时间节点都是程序问题,所以时间规定非常明确,分别是3日、24小时、10日、3日。这四个时间的规定是比较科学且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事关环境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方式变化,对违法人来说意义重大,所以应当慎重,给出3天时间已经可以帮助负责人作出决定。决定移送后规定24小时要移送至司法机关也是切实可行的,因为作出移送的决定后只需要将案卷材料递交给司法机关,1天时间足矣完成该事项。未能及时移送且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情况相对复杂,行政执法机关既要权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问题,也要对该类案件进行核实,收集整理相关涉嫌环境犯罪的证据材料,还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及时与相关权利人沟通,所以时间规定10天也在情理之中。环保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后移送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3天时间也已充足。上述五个环节唯一没有时间限制的是核实犯罪情况的环节。这个环节之所以不规定时间节点,与犯罪事实这个刑事实体问题的不确定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所查处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事实比较复杂,尤其是环境污染类犯罪案件,由于证据难以确定,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故核实犯罪事实时所需时间相对较长。移送环境犯罪案件意味着要追究环境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事关重大,仓促定性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所以,对犯罪事实核实环节不确定具体时间是正确的。尽管相关规定没有限制环境执法机关核实犯罪事实的时间,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尽最大的努力尽快核实犯罪,否则会影响环境犯罪追诉的效率,也可能使环境犯罪的证据遭到灭失。(www.xing528.com)
前述文件没有规定移送完成的具体时间。实务中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规定移送完成的时间。因为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后,有一系列工作需要配合公安、监察完成,这些工作要随环境犯罪查处的诉讼流程而定。如相关证据调查中环境数据的监测及认可、环保检验的事实认定及报告的撰写等技术证据。即便到了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环节,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协助、配合工作仍会延续。所以,从配合、协助刑事案件查处和实践中有无必要看,无需规定移送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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