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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移送刑案的基本条件及标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仅为涉嫌环境犯罪,故不能要求所移送的案件标准达到确实构成犯罪的程度。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条件应当根据刑事立法、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相关建设性意见的规定来确定。该条规定报案或者举报犯罪的基本条件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该条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条件是“涉嫌构成犯罪”,而犯罪的判断根据是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发布的追诉标准。

环境行政执法移送刑案的基本条件及标准

环境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基本条件就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时需要达到的标准或者需要具备的条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仅为涉嫌环境犯罪,故不能要求所移送的案件标准达到确实构成犯罪的程度。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条件应当根据刑事立法、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相关建设性意见的规定来确定。

法律法规层面,《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了立案的材料来源和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该条规定报案或者举报犯罪的基本条件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行政移送规定》是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移送行政犯罪的法规,自然也适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环境犯罪案件,其中第3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条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条件是“涉嫌构成犯罪”,而犯罪的判断根据是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发布的追诉标准。《行政移送规定》第18条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监察法》实施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调查体制已经发生改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这条规定中“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当修改为“将案件移送监察委员会”。

建设性意见层面,2011年《衔接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2017年《工作办法》第5条后段对环境犯罪的移送规定了两个基本条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②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衔接意见》和《工作办法》相比有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涉嫌犯罪需要达到“明显”的程度;二是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通报”而非“移送”。应该说《工作办法》的规定更加科学、细致,操作性更强。环境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既是一种主观判断,更是一种客观判断,需要环境行政执法者具有良好的刑法专业素养,能够根据案件和证据作出比较准确的犯罪与否的判断。环境行政执法中只要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衔接意见》规定“明显涉嫌犯罪”有多此一举之嫌。

《工作办法》是目前国家机关发布的落实移送方面的法律法规最新的操作细则。根据《工作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条件可以归纳为:

(一)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合格,执法程序合法 (www.xing528.com)

移送环境犯罪的主体方面,只有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有资格对环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进行移送。执法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体现。执法程序合法比较常见的有执法者要求2人以上、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取证程序合法等。没有取得环境行政执法权或者执法程序虽然不合法,但执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虽然不能直接移送给公安机关,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确实涉嫌构成犯罪的,仍然应当立案侦查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涉嫌环境犯罪事实

合法证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37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时合法收集的证据。涉嫌犯罪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刑事立案标准等规定初步判断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判断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根据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以及自己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精准理解予以确定[19]且有证据证明。需要提及的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运用合法证据对涉嫌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可能达到审判机关所要求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20]。囿于职能和侦查手段,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明犯罪的标准不可能与司法机关相比。即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立案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也不相同。如在德国法官作出有罪判决的刑事证明标准是“法官内心确信”,但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标准是“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21]对于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的证明标准,有学者主张“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标准应当适当低于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可以不必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事实查证属实,只需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即可”[22]。应该说这种观点值得赞同。行政执法中涉嫌的环境犯罪不是达到足以定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无需达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更不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标准,只要达到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很大的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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