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家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全民关注的问题,“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6]。环境保护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推行绿色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对环境犯罪的移送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环境犯罪移送制度是指环境执法机关将自己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处理的活动。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既是依法行政的当然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处理犯罪案件的职责使然。环境犯罪的移送有其特定的要求和流程。为了解决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有些省环保部门还专门出台了调查移送程序[7]。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刑事司法的需要,案件移送工作要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调查完整并以案卷形式移送。对于一些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由于受困于调查手段和调查能力,执法部门无法完全按刑事司法要求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调查到位,可能不符合案件移送条件。为了编制好追究环境犯罪的法网,许多地方实行线索通报(移送)程序,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进行侦查或者通过联合办案形式共同查办案件。学术上,有学者将环境行政执法中刑事案件的移送称之为“正向移送”[8]。环境犯罪的移送大体包括两类不同案件的移送:一类是对一般环境犯罪即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犯罪案件进行移送;另一类是对环境监管失职等渎职犯罪进行移送。对环境行政机关移送的这两类案件进行承接的机关不同。第一类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承接,公安机关审查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侦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第二类案件应当由享有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关承接,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为了使框架结构更为合理,本书将第二类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的移送承接问题置于第四章解决。第二章重点探讨一般环境犯罪的移送承接问题。
总体来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自己办理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时:其一,应当移送给司法机关;其二,应当及时移送;其三,应当将案卷材料及证据全部移送;其四,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移送;其五,应当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所移送的环境犯罪案件;其六,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及时移送环境犯罪案件,需要在内部和外部采取各种监督约束机制。根据前述流程,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应当包括涉嫌环境刑事案件的移送主体、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范围、移送的基本条件、移送的时间限制、移送的材料、对司法机关承接案件后的处理进行回应或者救济等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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