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治理论也称为社会共治制度,最早源自于Jan Kooiman提出的三种治理模式,即自治、共治和层级式治理。其中共治是指“不同的群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包括各种形式的联合、网络化以及公司伙伴关系和公私合营机构。社会共治并不等于简单地把相关的机构和组织聚合在一起,更重要的是能够形成各主体之间持续互动的机制,从而获得预期的治理效果”[44]。社会共治理论是建立在前面几种理论基础上从社会治理层面提出的理论,反映了高度发达的时代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分工合作治理的要求。社会共治理论已经得到了我国党和政府的高度认同和推崇。政府层面,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又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2016年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这些举措实际上也是在提倡、支持社会共治。党的政策层面,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对于“突出环境问题”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此外,社会共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创新方式,在法律法规上也得到体现。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失效)第3条就规定了“社会共治”原则。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也将“社会共治”作为基本原则。可见,社会共治理论已经成为我国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环境犯罪作为严重破坏环境与资源、阻碍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犯罪,既需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发现与移送,也需要刑事司法机构的追诉与制裁。而要完成制裁环境犯罪的行为,绝非一个部门能够完成,同样需要构建社会多元治理机制,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对环境犯罪的制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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