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治理理论是针对各自为政的狭隘部门主义、本位主义而提出来的一种有关政府治理理论,代表人物是希克斯和邓利维。该理论产生的背景是以功能为导向的官僚制组织运作模式产生了日益狭隘的服务视野,出现了“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与实现手段相互冲突、资源重复浪费、政府机构设置重叠、公共服务碎片化分布于各部门之间,无法从整体上提供公民所需要的服务,造成‘功能裂解型治理’”[34]。新出现的公共管理追求效率,从各国政策制定来看,决策者共同面临的治理问题越来越多,如果仅靠某一个行政区域内有限的政府治理能力,很可能无法达到有效的治理,因此应当依靠跨越边界进行协调、合作来共同实现整体性跨域治理,这就迫使政府必须进行整体性考虑。[35]整体性政府的目标是让不同部门间目标和主张能够在开放的过程中充分沟通,实现服务和治理的连贯性以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整体性政府治理是“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以满足公民需求为主导的治理理念,以信息技术为治理手段,以协调、整合和责任为治理策略,促使各种治理主体协调一致,实现治理层级、功能和公私部门的整合,以及碎片化的责任机制和信息系统的整合,充分体现包容性和整合性的整体性政府运作模式”[36]。与整体性治理理论相似的理论还有跨部门协同理论。跨部门协同治理理论是对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回应和细化,这种理论强化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促进政府功能的整合及部门之间资源的共享,目的在于打破分割模式下的组织壁垒和自我封闭状态。[37]整体性治理理论虽然是解决政府内部治理的一种理论,但放大至国家治理层面也可以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理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新的社会问题无时无刻不在产生,这些问题有些依靠政府部门可以解决,许多跨域问题仅靠政府不能解决,需要政府和其他权力部门合作,环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由于环境问题的开放性、复杂性、广泛性,环境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在对话、沟通与互动的基础之上,形成整体性的跨部门协同的法律合力至关重要。”[38]对于我国存在的环境问题,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治理,但仅靠行政手段显然不行,还必须依赖于法律手段。当环境行政机关发现的破坏环境资源的问题十分严重构成犯罪时,如果环境行政机关不与刑事司法机关合作,就无法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因此,从国家治理环境问题、制裁环境犯罪的层面,整体性治理理论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地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
此外,与整体性治理理论同一时期产生且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理论还有协同治理理论和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最早兴起与西方,是指“为实现共同目标对具有不同程度自主性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指导、控制和协调的方式”[39]的理论,也有学者认为是指“通过与政府以外的生产者共同努力,并与之以共享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追求官方选定的公共目标”[40]的理论。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基于一个公共目的,有时需要一个或者更多的组织参与到有目的的官方伙伴关系或者契约安排中,包括制定政策、计划和实施项目以及资金管理而产生的一种理论[41],其目的是解决“在多组织安排中的促进和运行过程,以解决单个组织不能解决或者不易解决的问题”[42]。协同治理理论与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非常相似,解决的是政府与其他组织的合作、协作治理问题。这些理论虽然是将政府作为协同的主要主体和协同的主角,但其主张合作的观点也可以成为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协同[43]的理论参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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