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助于消除环境刑事案件移送障碍。环境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其具有危害后果的潜在性、因果关系的难以证明性、证据的难以确定性、案件移送的复杂性等特点。较之于一般的行政犯,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与司法承接的衔接机制有其特殊性,因而急需消除环境刑事案件移送的障碍,建立顺畅的移送承接机制。由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先行查处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到底应否移交、如何移交、案件移交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程序、移交后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何协助案件的处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移交而不移交应当承担何种后果等跨职能衔接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尚未得到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既需实务部门思考,也需学术界进行深入研究。
2.有助于解决环境犯罪移送承接中的疑难问题。环境刑事案件移送和承接中,环境行政执法证据应当如何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如何减少乃至消除有案不移、移送承接工作机制应当如何构建、对移送衔接过程如何监督等疑难问题亟需解决。本课题拟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探讨,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提供理论支撑以及具体的制度、方案建议。
3.可以提高刑事司法机关追究环境犯罪的效率。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刑事手段是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大多数情况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先行发现环境犯罪。要追究环境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则需及时将自己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实践中有案不移现象十分严重,因此理顺环境犯罪移送承接机制,找出有案不移、移案不立的原因,提出具体的应对策略,建立移送承接过程监督机制,可以提高刑事司法追究环境犯罪人的责任的效率。
【注释】
[1]刘建伟:“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演进”,载《理论导刊》2011年第10期。
[2]高凌云、吴东华:“毛泽东生态文明思想探析”,载《人民论坛》2012年第5期。
[3]杨明伟、张晓彤:“周恩来生态文明思想及其开创性实践”,载《毛泽东研究》2016年第5期。
[4]李琦主编:《在周恩来身边的日子——西花厅工作人员的回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3页。
[5]32字环境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www.xing528.com)
[6]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7]环保部部长李干杰语。参见“中财办副主任、环保部部长答记者问(全文)”,载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zb/zb13/index.htm#wzs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28日。
[8]参见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光明日报》2004年4月5日,第1版。
[9]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10]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
[1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7页。
[12]“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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