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意见》相关营商环境的解读
共享单车作为准公共产品,应明确其发展和监管目标,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论政府还是市场都不能越界。2019年3月27日,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发布的《报告》指出,当前共享单车行业舆论环境表现出更为复杂的形势,行业整体发展情况的快速变化也在不断催生新问题,考验着各地各级监管部门的应对能力。《指导意见》提出了发展共享单车的五项基本原则:①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的出行服务。②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③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④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⑤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同时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对共享单车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明确共享单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的伪共享,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共享单车的发展定位,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和安全稳定的运行,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的全新公共服务供给及其协同治理模式。
2.完善共享单车的营商环境的建议
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指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共享单车的营商环境:
第一,完善共享单车的规则体系。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建立以地方立法为主的多层次的立法体系,避免政策上的“一刀切”,遵循动态的管理原则,以更加包容审慎的态度构建共享单车市场体系和竞争机制。
第二,健全共享单车信用评级机制。针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尚需完善,可探索建立用户诚信体系,以经济、信用奖惩等方式引导用户行为。[159]对共享单车新经济新业态的管理、维护和运营需要以大数据社会信用的诚信建设为基础,尤其要重视建立和完善共享经济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2017年4月13日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上所说:“信用体系不完善已成为制约共享单车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哪里有需要,信用建设就应该延伸到哪里。要通过加强共享单车公司与‘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宣传引导等措施,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共享单车规范发展体系,保障新型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160]
第三,建立公平、效率和安全的营商环境。政府要积极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的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现有的法规政策,保障共享单车资金池的运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大绿色出行法制宣传力度,整合市政、城管、交管、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提高民众法制意识和环保意识。[161]出台“僵尸”自行车处理办法,确保闲置的公共空间能被合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指导意见》对于用户文明停车的规范中提出了结合电子围栏技术、制定负面清单的方式来治理违停现象的措施。由于共享单车属于准公共产品,原则上应该适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政府对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和经营都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遵守“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有关共享单车方面的法制不完善,以至于共享单车经营无法可依。因共享单车没有门槛限制的市场进入以及“无桩占道经营”完全放任自由的商业模式,导致我国共享单车市场出现市场与政府的双失灵引发公地悲剧。为避免共享单车的双失灵再现,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共享单车管理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其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二)完善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1.共享单车市场准入和退进机制的价值评析
共享单车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新业态,但共享单车本质上属于准公共产品,不应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而应该由政府加强规范和引导。各国对共享单车的技术参数都做出了相关要求。鉴于不同国家的地理、文化、国情、人口等差异因素影响,国外的共享单车要求相对高于我国。例如,日本、英国等国的交通法对于自行车有详细的具体规定,如自行车必须有夜灯,晚上必须亮灯;荷兰、新加坡等国则对自行车的骑行者规定要戴头盔以增加安全系数。由于我国的共享单车是“负面清单管理”的无桩模式,不用办卡,二维码扫一扫就能开锁,不用的时候任意停放,用车成本低。加之没有准入的门槛限制,导致了大批企业的蜂拥而入。[162]我国对共享单车的定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即把无序当市场机制,认为共享单车是市场积极参与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商业模式,无须政府监管,由市场通过自由竞争就可以实现资源的配置。因此,对共享单车的技术含量要求较低,基本延续了多年前的自行车样式和技术,没有任何市场准入的要求。
2.完善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机制
共享单车解决了居民出行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刚需工具。但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不宜全面展开竞争,应对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和市场投放数量进行管制。这就需要政府实行科学灵活的管制手段,对共享单车企业实行动态的准入政策,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如政府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共享单车数量配额体系,选取诸如服务标准、产品质量、消费者满意度等多个维度的指标,并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投放数量的配定。[163]为确保共享平台企业的履责能力和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应确立共享单车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除了应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还应该重点审核平台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比如,押金的管理制度、共享单车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放规则、用户文明的规范和奖罚机制、企业必须为共享单车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首次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数量规定、共享单车的合格检测报告等市场准入基本标准。另外,应建立共享单车市场退出机制,明确单车企业市场和用户的进退机制规范市场竞争,通过优胜劣汰发挥市场机制调节功能,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共享单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共享单车的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城市人群岀行问题,构建城市慢行系统。[164]同时,需要注意标准的合理性,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平台公司不容易存活;标准定得太低,服务质量难保障。[165]
新经济领域总是弥漫着浓浓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阴霾,以至于部分地方政府对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的限制措施一直被学界诟病,认为是对市场参与公共资源配置的粗暴干涉,但却往往忽略了准公共产品配置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共享单车作为准公共产品在于其赖以经营的道路和停放的空间都属于有限的公共资源,如果无限的数量投放会导致拥挤效应破坏公共秩序,以至于道路、可停车区域的数量和面积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话,改建道路和可停车区域以及更改城市规划不可能或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而共享单车公司按照供求关系计算出来的最佳投放量同样会明显高于按照社会总福利计算出来的最佳投放量,从而引发拥挤效应的公地悲剧。[166]无论从数据统计还是实际观感来看,众多共享单车公司在各大城市的合计投放量,可能已经远远超出有限的公共资源的承载量,已经对公共交通路网,尤其是人行交通系统和公共空间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对共享单车投放总量的调控刻不容缓。比如一线城市的北上广深,目前各地控制共享单车投放总量的方式是在市场投放量达到上限后宣布禁止新增投放。上海已经出台了有关政策,将对共享单车一次性投放总量进行核定,其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随意增加,车辆有明显减少后,再协商第二次增加投放;同时要求企业之间的投放量需要达成共识。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对投放量进行总量核定,在此基础上,对各区投放比例进行调控,缓解共享单车投放在中心城区“扎堆”的现象,实现各区合理分配,以免出现投放车辆太多,占据有限路边停车位,甚至“强占”人行道、机动车道的现象,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形成新的交通拥堵“黑点”。因此政府需要统一行业标准,严格市场准入。通过出台管理办法或地方技术规范等方式,规定共享单车行业技术标准,包括车辆结构、传动、制动系统、定位设备等;加强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行业审批,要求企业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向市交通部门备案,严格把关企业资质。[167]同时,政府应为共享单车的停放点进行统一精细的定点规划,修正共享单车的无桩乱停乱放的经营模式,使共享单车既方便又有序地停放。
3.完善共享单车的市场退出机制
共享单车是市场机制参与公共交通供给的资源配置模式,而市场机制意味着优胜劣汰的竞争,不论共享单车平台还是用户,都应建立相关的市场退市机制。对于共享平台,从用户投诉、运维水平等多个评价指标,定期对授予配额的企业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共享单车实行减少投放数量甚至责令其退市等处罚。因此建立额度与积分制把投放额度从行为失范的经营者手中收回来,转授给经营规范的经营者使用,达到从根本上奖优罚劣的目的。就如同是在拍卖公共资源使用权的招投标,只不过这个招投标里“价高者得”的“价”不是金钱,而是经营的规范程度。因为涉及公共资源分配,所以这个“招投标”制度是正当的。当然,额度与积分制涉及复杂的利益调整,应该以规范立法的方式推出,以此“为多元利益诉求提供表达的渠道,进而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法律制度进行整体的评价与衡量,合理分配发展机会,协调多重利益关系”。[168]对于用户,则通过对其用车文明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将企业和用户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每一次都守信的用车者可以获得信用加分,而失信者则要减分,对于信用评级差的失信用户可以暂停其特定时间的用车资格,如果屡教不改甚至可以将其列入禁止使用共享单车黑名单。因此,应完善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合理科学地核定共享单车的投放量,完善车辆投放量的控制、保证金退还、共享平台和用户的退出机制,保证共享单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共享单车的公平竞争秩序
共享单车在经历了2016年至2017年的“价格战”的恶性竞争之后形成了ofo和摩拜的垄断格局,共享单车从之前的无序竞争进入了寡头竞争的年代。在当今和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企业、行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是产品的竞争,更重要的是模式的创新。共享单车行业应建立公平、效率和安全的竞争机制,确保健康、有效、持续地发展。[169]
首先,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共享单车企业平台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双随机”的抽查制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因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对用户或者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处理并反馈,既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又确保共享单车市场秩序的稳定。比如,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渠道,由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协会对其竞争进行监督,[170]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
其次,建立低价优质的综合实力竞争模式。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摒弃以占领市场份额为目的的低价恶性竞争模式,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立足于低格优质的共享服务,通过科学管理、技术创新降低经营成本,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优质服务来吸引用户。
最后,禁止不正当和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竞争利益,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比如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价格行为等。在共享单车的不正当竞争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免费骑”或是低于成本价的低价竞争行为都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寡头垄断的时代,更应该警惕共享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对市场进入形成障碍限制竞争,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联合操纵市场获取垄断利润导致不公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用户的利益。
(四)完善共享单车多边合作协调治理新机制
共享单车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应介入共享单车治理,并承担应尽责任,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矫正市场失灵。但政府介入是有限的,并不是什么都要管,也不是什么都能管好,政府需要与市场合作,提供最优城市环境。
1.共享单车多方协同治理机制的内涵
共享单车是借用互联网共享平台进行网络租赁的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是为了解决城市“最后一公里”交通的一种准公共服务。这种需求驱动型的公共服务从根本上推动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的全新公共服务供给及其协同治理模式。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涉及多方利益,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的努力,应构建政府、共享单车企业平台、用户以及行业协会的多方治理模式,各方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角色,但相互协调共治。共享平台开发利用新兴技术,提供共享单车出行服务;政府配套相应的道路交通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管理,引导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公众使用共享单车,遵守使用规范,参与绿色出行,同时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为;多方协同治理,构成共享单车发展的良性循环及协同治理新局面。[171]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治理问题上应建立共识机制,协同共治。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公开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强化共享单车企业与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传递,采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通过互联网平台曝光企业和消费者的失信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信用扣分和罚款,对于低于一定信用值的企业和消费者,建议取消其共享单车运营权和租赁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共享单车问题治理体系,可以保障新兴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最后,优化资源配置。政府要重视共享单车在城市中的发展,把共享单车纳入城市交通体系,促使共享单车逐步取代城市有桩的公共自行车,把每年城市有桩自行车建设与维护的资金用在对共享单车的投资管理上。协同共享单车企业、消费者合理规划停放区域,设立电子围栏,划定城市道路上的自行车专用车道,划分“禁投、疏导、投放”三大区域,规范公共自行车出行路线,倡导绿色文明骑行,让共享单车成为城市中的一道靓丽风景线。[172]共享单车作为普惠的出行工具,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利用企业的平台协同效应,聚焦生产、运营效率,实现自我造血,进而推动整个上下游产业链、全行业合作共赢。[173]
2.共享单车多方协同治理中的政府角色
(1)明确政府在共享单车治理中的目标。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但是在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创新,也对城市治理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共享单车行业是共享经济的新业态,是“互联网+”的新模式,是公共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范式,这不仅表明私营企业也可以做公共服务产品,而且可以做得比政府好。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无须作为。政府需要明确共享单车主管部门,明确政府规范管理、企业规范运营和市民规范使用的原则,促使三方面形成合力。政府应积极面对新常态下的问题和挑战,在公共服务供给上从主导者转变为引导者,积极转变职能,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更好地促进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国城市的大转型中创新城市治理的新局面。因此,治理共享单车的关键在于政府如何处理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在面对各种新业态、新模式时应当持谨慎包容的态度,既不应该为市场设置准入障碍,阻碍市场的内生动力,束缚创新能力的提升,也不应该对新经济的发展模式不管不问,任由其发展破坏市场秩序。政府应该转变和调适传统的规制理念和思路,结合“互联网+”新业态的特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府可通过加强对共享单车平台的管理,形成“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市场”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通过数据平台搜索被盗窃和丢弃的单车,保障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向共享平台提供违章停放车辆的车牌号,对使用者进行经济惩罚,提醒共享单车用户的规范使用。此外,政府也可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构建诚信运营体系,将个人的共享单车消费行为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去,确保共享单车市场的有序运营。从短期治理的角度来看,针对当前共享单车停放无序和杂乱无章的现象,政府和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合作酝酿和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和细则,多个角度权衡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寻求高效率的治理路径,缓解城市公共出行的压力。[174]
(2)完善共享单车政府治理机制。2017年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共享单车网“合作监管+自律监管”治理模式,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联盟制定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加快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运用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明确规范停车点和推广电子围栏等,提出共享单车平台要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但以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设立相应的共享单车主体的责任形式,导致责任机制不明确。虽赋予不同的政府部门相应的监管职权,但并没有明确职权的具体分工和处罚依据,存在授权不明,职权交叉等情形,不利于监管执法。因此,建议对相关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共享经济主体的违法责任和具体处罚措施,以便更有效地规范共享单车的经营管理,从共享到共管走出无序经营的现状,维护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随着共享商业模式逐渐趋于成熟,为确保共享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作为管理者应从法律制度方面积极地做出引导,制定行业进出准则,明确行业内部交易准则,防范恶性竞争的发生。首先,完善政策法规,明确个体相关权利和义务,建立一个开放、自由、规范的市场环境是规范发展的基础;其次,相对于监管的被动性手段,共享商业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更多地需要人们道德素质的主动提升,因此应加大文明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素质。对于多次发生的恶劣行为,充分落实相关法治措施,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建立起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175]基于“互联网+”思维发展起来的共享单车市场,面临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尴尬。当“互联网+”严重地触及了旧市场利益格局的时候,如何面对公共治理的困境成为地方政府需要直面的问题。政府应当通过“顶层设计”来解决相关问题,以共治优化共享,创新城市的管理模式。探索新的管理路径来解决城市公共治理所遇到的瓶颈,无疑是政府解决共享单车治理困境的重要途径。针对单车投放数量未达到饱和状态的城市,政府在分析和估计城市容纳数量的基础上,为共享单车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投放规定和准入标准,避免因投放过度引起社会问题。针对单车投放数量已经接近饱和的城市,政府应当依据大众对于共享单车管理的反映和态度,尽快出台有关管理细则和指导意见,通过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一方面规范自行车停车行为,划定自行车停车区域;另一方面规范共享单车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政府在进行新城区规划时,科学规划道路公共资源空间,明确划分共享单车和机动车停放区域,也应当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有桩”停放更精细合理,一方面可利用共享单车使用和停放的便捷,另一方面可兼顾文明停车和保证城市市容市貌的要求。
3.共享平台在共享单车治理中的作用
共享单车在给大众带来出行方便、环保、健康的同时,也产生了城市交通拥堵等一系列问题。共享平台企业应通过技术升级、管理创新和资源奖惩来规范城市中理性的个体。共享平台企业作为提供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一方,在整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享平台企业不仅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也需要提供实体的单车租赁,因此对其资质应当严格把控。第一,改进企业技术和管理。通过不断提升APP的定位的精准性和新产品电子锁的改进,从技术层面提高大众的准入度,避免低龄化,优化整体使用共享单车的群体结构。在管理上对共享单车管理人员的辖区配置上,划分固定片区,安排专职维护人员进行管理。第二,完善市场奖惩制度。把停车规范和奖惩制度结合起来,进行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的联合机制。把共享单车的惩罚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相挂钩,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优化共享单车的合理配置。[176]
协同治理对共享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能只从利益导向出发,更要肩负起社会责任,主导公共服务的提供。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探索、创新具体运营机制,优化公共服务,促进良性市场竞争;与政府协作,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为公共服务提供创新思路。同时,公众作为协同治理的主体之一,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更要与政府、企业交换资源,互动交流,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和执行的过程,监督市场行为,促进公共服务的规范性、合理性、需求导向性,推进协同治理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平台企业的共享单车的经营应遵守准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和社会性,不应该只追求经济效益,更应该明确共享单车经营的绿色、环保、便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效益。[177]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应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4.用户在共享单车治理中的作用
政府针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除了对共享单车平台、共享单车市场的管控外,尤为重要的就是对用户行为的引导管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公众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自身规范使用单车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其他用户行为,坚决制止乱停乱放、换锁、涂改二维码等破坏、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促进共享单车使用诚信体系的建设。公众不仅是反映需求和接受供给的主体,更应该主动参与决策过程,反映诉求、提供建议,并关注和监督其能否把公共服务的需求落到实处。通过举报恶意用户、投诉违法企业、参与政务决策,来完善共享单车管理。首先是监督用户行为,通过APP系统、电话等方式,举报用户破坏、私占共享单车的违规行为;其次是参与企业运行,通过加入共享单车志愿者项目,维护车辆良好运行及管理;最后是参与政府决策,积极参与共享单车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各大城市征求相关共享单车管理意见时,积极提出建议,为解决共享单车管理问题提供多方位的思路探讨。[178]
用户不仅是共享单车的使用者,还应作为共享单车的管理者和监督者。首先,用户应有环保意识、协同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等自律意识。用户使用单车后应自觉将其停放在合理区域,做到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不压盲道、绿化带和消防通道等。其次,用户应主动参与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与管理,通过加入共享单车志愿者服务项目,参与企业对共享单车的日常管理,通过实践经验向企业反映问题及诉求,并提出规范发展建议。再次,用户应积极参与政府对共享单车的政策制定过程,提出合理化的想法与建议。最后,用户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做到知法守法,并在自身规范使用单车的前提下监督和引导其他用户行为,坚决制止乱停乱放、上私锁、毁坏单车二维码、未成年骑车等行为,并通过线上APP进行检举,携手共创绿色文明的城市环境。[179]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在解决交通拥挤、“最后一公里”问题、增加人们生活乐趣以及提升城市活力等方面功不可没。[180]
5.共享单车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协调同行业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供行业服务,反映会员需求,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作为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在共享单车治理中,应起到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等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在实践中,共享单车行业协会刚成立不久,且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行业自律更无从谈起。具体来说,在全国范围内,仅有2017年5月7日成立的中国自行车协会共享单车专业委员会,协会的宗旨在于:引导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结合、传统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相结合;引导企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共同促进共享单车有序发展。该协会在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方面也不够全面,主要强调共享单车车辆制造的行业标准,较少涉及押金管理、用户管理等问题,存在明显的功能缺失,行业自律难以有效发挥。该协会于同年7月牵头起草制定并发布了《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三项团体标准,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但共享单车专业委员会属于中国自行车协会的分支机构,其成员构成以传统自行车制造及零配件企业为主,互联网运营平台企业参与较少。
总之,共享单车是由公众需求驱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激发的新型公共服务,对传统的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唯一的公共服务主体,供助互联网络技术和平台,市场可以参与准公共产品的配置。这种创新是对城市公共服务与治理的根本性改革,需要超越以政府为单一中心的传统管理模式,突破政府行为的局限,将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生产者”的职能分离。政府可以仍然是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但其生产职能需要逐步向市场和社会让渡,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协同治理的本质是通过在共同处理复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协调,实现共同行动、耦合结构和资源共享,从根本上弥补政府、市场和社会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性,通过各方的合作,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并不是无足轻重的,相反,其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政府作为嵌入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在集体行动的规则、目标的制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这里的“全景式”治理能力并非是单一中心供给模式,而是政府基于对公共服务的管理和控制而形成的强制力。同时,政府基于自身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对社会组织、私人组织和公民在理念和行为上加以引导和促进。政府对合作关系的引导,将更多地运用政治、法律和文化的手段,进而达致平衡、协调、共识和共享。企业开发市场,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提供共享单车出行服务;政府配套相应道路交通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管理,引导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公民遵守使用规范,倡导绿色出行,同时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为;多方协同治理,构成共享单车发展的良性循环。这样才能实现公共服务的高效、合理供给,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将是中国对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巨大贡献。同时,这也是对公共服务提供的突破性创新,进一步推动了协同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进。[181]为了共享单车能够长期、高效地服务公众,应建立政府、共享平台、用户、民众、行业协会等多方应协同合作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
【注释】
[1]曹雪柠:“共享单车与公共自行车,各自为政还是合作共赢?”,载《江苏城市规划》2017年第2期。
[2]聂永刚、张锟澎:“共享经济下共享单车行业成本优化管理策略”,载《会计之友》2018年第23期。
[3]贾艳阳、张军:“共享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可持续设计与评估”,载《生态经济》2018年第11期。
[4]翁士洪:“城市共享单车监管体制的整体性治理创新研究”,载《电子政务》2018年第4期。
[5]贾艳阳、张军:“共享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可持续设计与评估”,载《生态经济》2018年第11期。
[6]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7]姜宁:“从‘共享单车’的监管看政府如何在分享经济中发挥作用”,载《河北学刊》2017年第4期。
[8]马书红等:“在共享单车影响下的公共自行车发展研究”,载《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8年第1期。
[9]贾艳阳、张军:“共享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可持续设计与评估”,载《生态经济》2018年第11期。
[10]纪淑平、李振国:“国外共享单车发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载《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4期。
[11]吴沐暄、程楠、李玲:“从租金和押金看共享单车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5期。
[12]黄电:“共享经济与租赁经济的特征及差异性剖析”,载《财会月刊》2019年第21期。
[13]李牧南、黄槿:“我国当前共享经济发展障碍与相关政策启示”,载《科技管理研究》2020年第8期。
[14]冷向明、郭淑云:“共享经济治理中的政府责任——以共享单车为例”,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年第5期。
[15]聂永刚、张锟澎:“共享经济下共享单车行业成本优化管理策略”,载《会计之友》2018年第23期。
[16]杨琦:“《2017共享单车与城市发展白皮书》发布”,载http://news.cssn.cn/zx/bwyc/201704/t20170412_3484389.s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11日。
[17]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18]杨旭华、程之:“具有公共自行车共享系统的公交网络建模及其性能研究”,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19]贾艳阳、张军:“共享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可持续设计与评估”,载《生态经济》2018年第11期。
[20]沈蕾、卜训娜:“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7期。
[21]杨琦:“《2017共享单车与城市发展白皮书》发布”,载http://news.cssn.cn/zx/bwyc/2017 04/t20170412_3484389.s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11日。
[22]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23]袁长庚:“空间的蚀锈:对共享单车乱象的人类学批评”,载《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10期。
[24]杨在军、马倩瑶:“共享单车用户机会主义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载《管理工程学报》2020年第3期。
[25]王维虎、刘延申:“基于物联网的武汉公共自行车管理方案”,载《广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第S1期。
[26]朱富强:“共享经济的现代发展及其潜在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分析”,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7期。
[27]黄国青、陈雪:“基于情景感知与UTAUT的共享单车使用意愿研究”,载《消费经济》2017年第3期。
[28]高婷、王建秀、苏振宇:“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校园公共产品困境研究——以某高校‘小黄车’为例”,载《经济问题》2015年第6期。
[29]杨在军、马倩瑶:“共享单车用户机会主义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载《管理工程学报》2020年第3期。
[30]袁长庚:“空间的蚀锈:对共享单车乱象的人类学批评”,载《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10期。
[31]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32]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33]徐颖:“泛分享经济及其法律规制原则法治研究”,载《法治研究》2019年第4期。
[34]王慧君、朱建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分析”,载《企业经济》2018年第5期。
[35]翁士洪:“城市共享单车监管体制的整体性治理创新研究”,载《电子政务》2018年第4期。
[36]沈蕾、卜训娜:“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7期。
[37]朱富强:“共享经济的现代发展及其潜在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分析”,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7期。
[38]姜宁:“从‘共享单车’的监管看政府如何在分享经济中发挥作用”,载《河北学刊》2017年第4期。
[39]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40]吴沐暄、程楠、李玲:“从租金和押金看共享单车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5期。
[41]王慧君、朱建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分析”,载《企业经济》2018年第5期。
[42]翁士洪:“城市共享单车监管体制的整体性治理创新研究”,载《电子政务》2018年第4期。
[43]王慧君、朱建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分析”,载《企业经济》2018年第5期。
[44]沈蕾、卜训娜:“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7期。
[45]许龙飞:“共享式参与:社会公共性与城市空间治理——基于‘空间尴尬症’的研究”,载《实习与实践》2018年第9期。
[46]王慧君、朱建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分析”,载《企业经济》2018年第5期。
[47]贾艳阳、张军:“共享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可持续设计与评估”,载《生态经济》2018年第11期。
[48]沈蕾、卜训娜:“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7期。
[49]李牧南、黄槿:“我国当前共享经济发展障碍与相关政策启示”,载《科技管理研究》2020年第8期。
[50]沈蕾、卜训娜:“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7期。
[51]陈书全、王开元:“共享单车地方立法研究——以立法模式选择为视角”,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52]纪淑平、李振国:“国外共享单车发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载《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4期。
[53]许龙飞:“共享式参与:社会公共性与城市空间治理——基于‘空间尴尬症’的研究”,载《实习与实践》2018年第9期。
[54]李明超:“政府公用事业特许行为的法律效力研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55]冷向明、郭淑云:“共享经济治理中的政府责任——以共享单车为例”,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年第5期。
[56]张东:“法治如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基于专车服务微观样本的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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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朱冰:“浅议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标准”,载《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年笫10期。
[63]刘蠓子:“盈利模式模糊,共享单车会否死在押金上?”,载http://www.sohu.con/a/12783 0300255697,访问日期:2017年3月3日。
[64]翟业虎、刘田鑫:“共享单车租赁的法律问题”,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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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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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王家宝、余园园、敦帅:“共享单车:现状、问题与对策”,载《管理现代化》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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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www.xing528.com)
[72]翟业虎、刘田鑫:“共享单车租赁的法律问题”,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73]徐宏:“共享单车‘押金池’现象的刑法学评价”,载《法学》2017年第12期。
[74]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75]赵树文、王海燕:“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研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41页。
[76]吴沐暄、程楠、李玲:“从租金和押金看共享单车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5期。
[77]朱富强:“共享经济的现代发展及其潜在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分析”,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7期。
[78]冷向明、郭淑云:“共享经济治理中的政府责任——以共享单车为例”,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年第5期。
[79]郑家昊、李庚:“准公共产品负外部性有效治理的政府责任及工具创新——以共享单车为例”,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80]姜宁:“从‘共享单车’的监管看政府如何在分享经济中发挥作用”,载《河北学刊》2017年第4期。
[81]陈红喜等:“绿色经济背景下共享单车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82]彭运朋:“共享单车政府规制研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84页。
[83]朱富强:“共享经济的现代发展及其潜在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分析”,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7期。
[84]黄电:“共享经济与租赁经济的特征及差异性剖析”,载《财会月刊》2019年第21期。
[85]杨在军、马倩瑶:“共享单车用户机会主义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载《管理工程学报》2020年第3期。
[86]沈蕾、卜训娜:“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7期。
[87]赵树文、王海燕:“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研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40页。
[88]朱富强:“共享经济的现代发展及其潜在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分析”,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7期。
[89]段新生、林丹:“从共享单车融资状况看风险投资家的‘非理性’投资”,载《会计之友》2017年第24期。
[90]“西瓜偎大边效应”一词源自我国台湾地区的闽南语俚语,意思是哪一个西瓜较大,就挑哪一个。引申为,哪里有好处、利益多,就靠向哪里。
[91]朱富强:“共享经济的现代发展及其潜在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分析”,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7期。
[92]王慧君、朱建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分析”,载《企业经济》2018年第5期。
[93]Ke Rong,Fei Xiao and Yong Wang,Redundancy in the Sharing Economy,Resources,Conservation&Recycling,2019(151):9.
[94]“共享单车行业就业研究报告”,载https://www.sohu.com/a/191220480_118392,访问日期:2019年12月23日。
[95]王政贻、何得桂:“共享单车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治理路径研究——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分析”,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8期。
[96]袁长庚:“空间的蚀锈:对共享单车乱象的人类学批评”,载《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10期。
[97]王家宝、余园园、敦帅:“共享单车:现状、问题与对策”,载《管理现代化》2018年第5期。
[98]姜宁:“从‘共享单车’的监管看政府如何在分享经济中发挥作用”,载《河北学刊》2017年第4期。
[99]“共享单车舆论环境研究报告”,载http://www.100ec.cn/Public/Upload/file/20190418/15555 54852718198.pdf,访问日期:202年5月10日。
[100]袁长庚:“空间的蚀锈:对共享单车乱象的人类学批评”,载《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10期。
[101]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102]袁长庚:“空间的蚀锈:对共享单车乱象的人类学批评”,载《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10期。
[103]杨在军、马倩瑶:“共享单车用户机会主义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载《管理工程学报》2020年第3期。
[104]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105]王慧君、朱建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分析”,载《企业经济》2018年第5期。
[106]Ke Rong,Fei Xiao and Yong Wang,Redundancy in the Sharing Economy,Resources,Conservation&Recycling,2019(151):9.
[107]吴沐暄、程楠、李玲:“从租金和押金看共享单车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5期。
[108]李忠华、陈菡彬:“共享单车‘免费骑’现象怎么看”,载《人民论坛》2017年第34期。
[109]王慧君、朱建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分析”,载《企业经济》2018年第5期。
[110]聂永刚、张锟澎:“共享经济下共享单车行业成本优化管理策略”,载《会计之友》2018年第23期。
[111]李忠华、陈菡彬:“共享单车‘免费骑’现象怎么看”,载《人民论坛》2017年第34期。
[112]Ke Rong,Fei Xiao and Yong Wang,Redundancy in the Sharing Economy,Resources,Conservation&Recycling,2019(151):8.
[113]纪淑平、李振国:“国外共享单车发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载《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4期。
[114]“共享单车舆论环境研究报告”,载http://www.100ec.cn/Public/Upload/file/20190418/1555 554852718198.pdf,访问日期:2020年3月16日。
[115]李忠华、陈菡彬:“共享单车‘免费骑’现象怎么看”,载《人民论坛》2017年第34期。
[116]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117]聂永刚、张锟澎:“共享经济下共享单车行业成本优化管理策略”,载《会计之友》2018年第23期。
[118]王家宝、余园园、敦帅:“共享单车:现状、问题与对策”,载《管理现代化》2018年第5期。
[119]聂永刚、张锟澎:“共享经济下共享单车行业成本优化管理策略”,载《会计之友》2018年第23期。
[120]梁鹏:“共享单车与未成年人保护”,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121]纪淑平、李振国:“国外共享单车发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载《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4期。
[122]“男孩骑车身亡父母向ofo公司索赔760万 静安法院一审判赔6.7万元”,载http://www.shzgh.org/node2/baoshan/node1309/u1ai1538478.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11日。
[123]“国内第二起共享单车索赔案立案 儿童骑车受伤索赔10万”,载http://it.people.com.cn/n1/2017/0922/c1009-29552482.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11日。
[124]梁鹏:“共享单车与未成年人保护”,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125]“国内第二起共享单车索赔案立案 儿童骑车受伤索赔10万”,载http://it.people.com.cn/n1/2017/0922/c1009-29552482.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11日。
[126]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127]“共享单车舆论环境研究报告”,载http://www.100ec.cn/Public/Upload/file/20190418/1555554852718198.pdf,访问日期:2020年6月10日。
[128]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129]许龙飞:“共享式参与:社会公共性与城市空间治理——基于‘空间尴尬症’的研究”,载《实习与实践》2018年第9期。
[130]陈书全、王开元:“共享单车地方立法研究——以立法模式选择为视角”,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131]齐志明:“共享单车须精细运营(生活漫步)”,载《人民日报》2019年2月27日。
[132]“共享单车舆情考验监管部门应对能力管理精细化成重中之重”,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1047413976620071&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0年6月10日。
[133]许龙飞:“共享式参与:社会公共性与城市空间治理——基于‘空间尴尬症’的研究”,载《实习与实践》2018年第9期。
[134]“共享单车舆论环境研究报告”,载http://www.100ec.cn/detail_6505061.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4日。
[135]姜宁:“从‘共享单车’的监管看政府如何在分享经济中发挥作用”,载《河北学刊》2017年第4期。
[136]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137]冷向明、郭淑云:“共享经济治理中的政府责任——以共享单车为例”,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年第5期。
[138]王林、戴学锋:“共享单车行业押金问题与信用免押金分析”,载《中国流通经济》2019年第5期。
[139]陈红喜等:“绿色经济背景下共享单车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140]吴沐暄、程楠、李玲:“从租金和押金看共享单车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5期。
[141]谭袁:“共享单车‘底线竞争’问题探究及防治”,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60页。
[142]杨在军、马倩瑶:“共享单车用户机会主义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载《管理工程学报》2020年第3期。
[143]Ke Rong,Fei Xiao and Yong Wang,Redundancy in the Sharing Economy,Resources,Conservation&Recycling,2019(151):8.
[144]“共享单车再获资本垂青未来盈利可期”,载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0-04/30/c_1125926165.htm,访问日期:2020年8月10日。
[145]赵树文、王海燕:“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研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39页。
[146]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147]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148]王家宝、余园园、敦帅:“共享单车:现状、问题与对策”,载《管理现代化》2018年第5期。
[149]徐颖:“泛分享经济及其法律规制原则法治研究”,载《法治研究》2019年第4期。
[150]姜宁:“从‘共享单车’的监管看政府如何在分享经济中发挥作用”,载《河北学刊》2017年第4期。
[151]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152]梁鹏:“共享单车与未成年人保护”,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153]周威:“分享经济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研究——基于共享单车的发展实践”,载《征信》2018年第2期。
[154]梁鹏:“共享单车与未成年人保护”,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155]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156]纪淑平、李振国:“国外共享单车发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载《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4期。
[157]杨嘉璐等:“共享单车道路交通伤害的流行特征及危险因素研究”,载《中华疾病控制杂志》2018年第10期。
[158]赵栓文、简洁:“共享商业模式风险管理探究——以共享单车为例”,载《会计之友》2019年第16期。
[159]“共享单车舆论环境研究报告”,载http://www.100ec.cn/Public/Upload/file/20190418/1555 554852718198.pdf,访问日期:2020年6月11日。
[160]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161]姜宁:“从‘共享单车’的监管看政府如何在分享经济中发挥作用”,载《河北学刊》2017年第4期。
[162]纪淑平、李振国:“国外共享单车发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载《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4期。
[163]沈蕾、卜训娜:“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7期。
[164]参见张伟:“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山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165]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166]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167]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168]张东:“法治如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基于专车服务微观样本的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3期。
[169]赵栓文、简洁:“共享商业模式风险管理探究——以共享单车为例”,载《会计之友》2019年第16期。
[170]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171]沈蕾、卜训娜:“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7期。
[172]陈红喜等:“绿色经济背景下共享单车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173]“共享单车舆情考验监管部门应对能力管理精细化成重中之重”,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1047413976620071&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0年6月11日。
[174]彭正波、王凡凡:“互联网+背景下政府公共治理问题研究——以共享单车为例”,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9期。
[175]赵栓文、简洁:“共享商业模式风险管理探究——以共享单车为例”,载《会计之友》2019年第16期。
[176]许龙飞:“共享式参与:社会公共性与城市空间治理——基于‘空间尴尬症’的研究”,载《实习与实践》2018年第9期。
[177]赵菊、邱菊、侯春波:“准公共产品:基于政府监管机制的共享单车投放管理研究”,载《中国管理科学》2019年12月31日。
[178]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179]陈红喜等:“绿色经济背景下共享单车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180]李忠华、陈菡彬:“共享单车‘免费骑’现象怎么看”,载《人民论坛》2017年第34期。
[181]郭鹏等:“共享单车: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中的协同治理”,载《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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