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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不会使用网约车的乘客,在打车资源有限打车难的情况下,无法与使用网约车的乘客竞争车位,导致消费歧视,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如何平衡好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的关系,满足不同消费者群体的需要至关重要。因此,应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网约车侵犯乘客的利益,保障每个乘客的公平、安全的乘车权。

共享经济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问题研究

网约车为出租车司机和乘客之间搭建了很好的交易平台,但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有利有弊。如果出租车行业全面实行网络预约服务,可能会发生对消费者如下的不利情形:第一,网约车限制了不熟悉软件的乘客公平乘车权。对于不会使用网约车的乘客,在打车资源有限打车难的情况下,无法与使用网约车的乘客竞争车位,导致消费歧视,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第二,加剧了出租车的拒载行为。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出台的《服务管理》第53条第4款规定的“拒载”,指司机得知乘客的目的地而不愿去的情况,不包括招手不停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出租车司机对发出要约邀请的乘客有强制承诺的义务。网约车因为可以让司机根据其意愿选择乘客,加剧了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拒载”,使不用网约车的乘客即使发出了要约也打不上车,打车难上加难,也使出租车司机变相规避了其强制缔约义务。第三,网约车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司机可以通过网约车清楚定位并选择乘客,可以根据乘车地点及目的地,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乘客,而乘客却处于被动的状态。不知道何处何时有车,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得不到保障。而且网约车中的小费功能,使司机会更倾向于选择有“小费”的乘客,形成了车费的“价格歧视”。第四,网约车对乘客的歧视问题。网约车限制了不懂打车软件的乘客的公平乘车权,同时加剧了出租车的拒载行为和不公平交易。网约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补贴政策对不会使用网约车的乘客严重不公,异化了本来就稀缺的出租车的资源配置,使有限的资源只在使用网约车的司机和乘客间配置。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具有公共性或公益性,如果由司机自由决定是否缔约及选择乘客必将损害乘客的利益,违反了其强制缔约的义务,违背了契约实质正义[51]第五,乘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首先,由于现行的网约车平台终端依靠手机运作,使得司机在行车过程中不时地要看手机,不能专心开车,为安全行车埋下了隐患。另外,不具备出租车资质的“黑车”也加入网约车服务行列成为网约车,乘客的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如何平衡好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的关系,满足不同消费者群体的需要至关重要。网约车是时代的潮流,势不可挡。因此,应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网约车侵犯乘客的利益,保障每个乘客的公平、安全的乘车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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