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约车市场准入监管上的缺陷
网约车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共交通的不足,但也可能会因为发展过度恶化公共交通秩序,而且其潜在的安全隐患很难从根本上消除。《资格管理》对网约车司机市场准入规定了“考证”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约车司机的从业准入标准有所提高。但如果不能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和标准,相关考试则不能确保合格的司机。首先,网约车的市场准入形式审查标准难以确保司机和车辆的专业标准和安全要求,对非法运营的低违法成本的制度设计不利于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司机和车辆的市场准入没有规定具体的实质审查标准,《出租车指导意见》甚至提出“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未明确规定违反一般经营许可可以定罪,但其中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定罪。根据相关“非法经营罪”[47]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违反出租车经营管理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不在可以定罪量刑的范围内。目前,我国对违反出租车经营管理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是从行政执法的层面进行监管,对于交通安全刑法层面的监管侧重于事后处罚,这种以罚代管的监管理念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交通安全的管控,也不利于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网约车运营的违法成本过低 (www.xing528.com)
共享平台作为一种信息技术平台,有助于优化资源的配置,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道路公共资源短缺的问题。如果道路基础设施没有改善,仅通过共享平台把私家车接入出租汽车服务,且以低经营成本和低违法成本鼓励更多私家车加入网络约租车行业,必然占用有限的道路公共资源,从而拥堵道路,严重影响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整个社会交通的效率,恶化交通秩序。2015年韩国检方对Uber及其代表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48]2014年法国消费者保护机构起诉Uber,指控其虚假宣传,谎称Uber Pop服务合法,因该服务Uber公司法国高管在2015年7月遭到刑事指控。[49]据法国《世界报》的消息,Uber法国公司的两名高管于2015年6月30日被法国检察院传唤,两人于6月29日已被法国警方临时羁押。检方称他们涉嫌非法商业经营、非法提供出租车服务以及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等多项罪名。[50]法国和韩国把涉及交通安全的公共运输的市场准入的监管提升至刑法规制的层面,凸显了对公共交通安全更强调事前监管以预防为主的理念,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事前监管目标。但根据我国《暂行办法》第34条、第35条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运营网约车的共享平台公司以及司机个人,仅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罚款”。低准入标准、低经营成本和低违法成本使不具备运营资格的个人或公司铤而走险从事非法网约车营运,给公共秩序和乘客都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根据《刑法》第2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出租车行业的非法营运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共享平台作为一种信息技术平台,有助于优化资源的配置,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道路公共资源短缺的问题。如果道路基础设施没有改善,仅通过共享平台把私家车接入出租汽车服务,且低经营成本和低违法成本鼓励更多私家车加入网约车行业,必然占用有限的道路公共资源,从而拥堵道路,严重影响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整个社会交通的效率恶化交通秩序。不断曝光的网约车关于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事件,说明网约车的安全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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