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类共享经济属于“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一种。网约车类共享经济利用共享平台把闲置的私家车接入租车服务行业,并通过网络技术对司机与乘客进行精准的配对,减少了交易成本,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效率。网约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租车运力紧张的问题,并促进了就业,而且有利于转变“物质化”的消费观,减少浪费,节约能源,发展绿色环保型生态文明社会。网约车类共享经济是市场参与公共资源配置的新的经济模式,也是对“公地悲剧”理论的修正。目前,网约车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类:O2O(Online To Offline)在线租车打车。主要是通过打车软件进行预约出租车或打车。如我国的滴滴快车、嘀嗒拼车、哈哈拼车、滴滴拼车或是顺风车、美国的Uber网约车、Lyft拼车等。第二类:P2P(Peer to Peer)租车,指车主在有限的时期内,通过共享平台把自己的车辆有偿地租借给他人使用。如美国的Relay⁃Rides、Zipcar和GetAroud,中国的神州租车、PP租车。所谓的O2O和P2P,其电子商务模式都为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是比较典型的共享网约车模式。第三类:B2C(Business To Customer)租车,即一般传统租车的网络租赁,是伪共享。指租车公司买下车辆,在线进行租车业务和二手车交易。如滴滴专车、神州专车、至尊、一嗨等。[2]
网约车是指把出租车辆和司机接入专门网约车平台,由乘客运用App软件,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订单预约及支付,接运乘客的营运车辆。在多种网约车共享模式中,滴滴快车模式是最普遍,也是发展最快的网约车模式。P2P租车、O2O拼车是“互联网+出租汽车”共享经济类出租中较理想的模式,把出租车的行业特点与共享平台技术相结合,既有利于对交通的有效管控,又可以利用共享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特别是O2O网约拼车,是一种最理想的共享经济模式,充分体现了共享闲置资源使用权的共享理念,较完美地诠释了共享经济最朴素的价值观。《暂行办法》没有采用这几种共享出租车模式。P2P租车中车主通过共享平台把自己的闲置车辆对外出租实现对车辆的共享,O2O拼车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对出行的共享。两种模式都实现了对闲置资源的有效利用,但并没有增加环境资源和公共道路资源的负担。从《暂行办法》第28条、第38条的相关规定看,《暂行办法》把拼车或顺风车的规定权授予地方政府,故在本规定内没有对其专门规定,甚至有禁止的嫌疑,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暂行办法》规定以私家车为主的O2O网约“专车”可能过多占用公共资源导致“公地悲剧”,但网约拼车或是顺风车在充分利用空置车位时并没有增加对公共交通资源的占用,充分发挥了其在租车行业共享经济中资源配置的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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