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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误区揭秘:准公共产品类的误解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准公共产品类共享经济市场自由化的反思公共事务的管理,核心就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这种供给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二)准公共产品类共享经济竞争机制的悖论准公共产品类共享经济由于缺乏一个整体性的合作框架,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共产品共享参与主体目标异化问题较为突出。

共享经济误区揭秘:准公共产品类的误解

(一)准公共产品类共享经济市场自由化的反思

公共事务的管理,核心就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这种供给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自由资本主义一直推崇市场的主导地位,认为市场完全可以进行自发调节而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它有效利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的作用,适应性和灵活性比较强,对于资源供需的敏感度非常高,能够随时根据市场需要调节资源的流动,实现供给的均衡,但是相应的市场调节也有自身的不足。市场机制依赖利益竞争,因此要求自由竞争的环境,但无序的恶性竞争却往往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反而更加剧了资源的浪费或者集中。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市场的过度竞争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从而无法公平地满足社会的需求,无法向弱势群体倾斜分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之下,无序的自由竞争会形成垄断导致供给效率的低下。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如果仅仅依赖市场机制的作用,则无法解决市场逐利性和垄断等问题,导致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50]市场化是有限度的,因为并非所有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对于纯公共产品很难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供给,所以只能由政府提供。[51]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社会公共性,对共享经济参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的自由放任会影响其供给的公平、效率和安全,甚至出现“拥挤效应”和“公地悲剧”的市场失灵。

(二)准公共产品类共享经济竞争机制的悖论

准公共产品类共享经济由于缺乏一个整体性的合作框架,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共产品共享参与主体目标异化问题较为突出。具体来说,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维持社会秩序,包括抑制共享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共享企业发展;培育行业协会发展,促使行业自律作用发挥;鼓励和引导有序的公众参与等。共享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以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为治理策略,其根本目的是控制成本以获取更多利润;而公众的目标则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表现为追求最大限度的低成本和高便利,而行业协会的力量最为薄弱,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其目标尚不明显。总之,在多元主体参与的共享经济的治理模式下,不同主体间的目标发生异化,共享平台甚至为了实现自身利润采取监管套利的手段或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扭曲市场机制。(www.xing528.com)

由于共享经济参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其治理机制也应是多方协调共治,包括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供方、需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但以目前的网约车和共享单车为例,实践中,政府总是缺位或是越位,而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的共享平台企业在整个治理体系中起着重要且主导性的作用,以至于网约车和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经营机制、评价体系等主要由共享平台企业来决定。这也导致共享平台企业作为独立经营实体,在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为了追求自身利润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济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新公共管理对于政府供给模式进行改革时,所引入的手段选择是市场机制的运作,希望通过市场化就可以解决政府治理失效的问题。但是长期的市场经济运作实践证明,市场在面对公共事务时,存在着内在的缺陷,政府进行市场化改革,仍然会面临市场机制和公共产品特性的冲突问题。[52]

实践中,共享经济参与准公共产品的治理机制尚未形成,不论是在网约车还是共享单车,以及其他共享经济领域,在政府包容放任的监管机制下,共享平台企业主导了共享经济的运行,其无序竞争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我国的网约车市场自2014年以来的各种“烧钱”的补贴大战也说明其市场是不理性的,这种无序竞争的趋势不会因为新规定的出现而停止,反而可能会在合法的外衣下继续进行,这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参与公共领域的资源配置不等于完成市场化,政府应作好相应的监管协调工作确保民众的公共利益,建立政府与网约车平台共同治理的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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