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其并没有成为市场经济以外的不同经济形式,而是一种更自由的市场经济。目前,由于共享经济法律机制不完善,监管套利不可避免,如果放任不管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产生负外部性,以至于共享经济发展可能会偏离公平、效率和安全等价值取向,破坏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为避免共享经济的市场失灵,需要建立共享经济社群内部的自律监督和政府外部监管的协同善治的治理模式。作为供方而言,主要是借助共享经济平台在特定时间内以合理的价格转让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或是提供服务获取报酬。就需方来讲,就是以低成本获其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或是共享服务以满足其需求。对于共享平台,其不仅要提供数据信息和广告服务,甚至还要参与共享经济交易的经营管理。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共享经济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和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共享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严禁以违法手段开展竞争,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由于共享经济涉及更多的市场主体,更大的市场范围,以及更复杂的市场监管环境,更可能形成垄断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弱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平衡共享经济各方主体的利益,确保共享经济的创新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共享经济参与各方主体利益是共享经济的治理目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指出,“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应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平台企业、供方和需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围,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在共享经济中,政府承担两个角色:对共享平台创建的赋权者,以及对网络民众利益的捍卫者。[46]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及完善意味着要客观处理它的阴暗面,要确保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应该避免市场和监管的失败,防止部分市场获得对其他市场不公平的优势。[47]因此,应建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共享经济的协同治理机制。政府和共享经济各方主体应该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参与共享经济的治理,并确保社会对共享经济全方位的监督。特别是在共享经济法律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积极鼓励社会民众参与共享经济治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实现多元的治理价值。因此,建立共享经济多方利益平衡的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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