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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治理:供需方的作用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共享经济治理过程中,供方应依法履职尽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促进共享经济行业规范发展,并可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制。在共享经济的治理过程中,应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适应共享经济特点的保险政策,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共享经济治理:供需方的作用

(一)共享经济治理中的供方

共享经济的主要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供方和需方,供方也就是《电子商务法》第9条中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中的“平台内经营者”。供方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和启动者,也是共享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在共享经济的治理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供方在共享经济治理中的作用可作如下解读:首先,供方在共享经济治理中的“经营自治权”。自治权是电商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简称经营自主权,是电商经营者依“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权利界定原则而概括确定的权利束。原则上,供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把自有共享产品或服务放至共享平台进行“共享”。对于居间共享平台的供方,享有依法自由经营的权利,但也应依《电子商务法》接受共享平台的监管。对于商业共享平台的供方,这种“自治权”是有限的,因为供方的经营权依附于共享平台,甚至完全由共享平台决定。供方唯一的自由就是有权决定是否参与某一共享平台,其经营权受限于共享平台,其业务由共享平台监管和控制。其次,供方对共享平台和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共享经济的供方除了遵守一般法律法规商业道德、行业规定之外,还要遵守共享平台交易的相关规定,对需方承担直接责任,依约定履行共享义务。此外,商业共享中的供方,还要服从共享平台的劳务派遣和监督的义务。为此,应根据共享经济的不同行业和特点,科学合理地界定共享经济供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围。在共享经济治理过程中,供方应依法履职尽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促进共享经济行业规范发展,并可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制。

(二)共享经济治理中的需方 (www.xing528.com)

对于共享经济的消费者或是需方市场主体而言,其在共享经济治理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消费者的权利,也可以简称为消费权。消费者在共享平台的参与过程中,应树立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尤其是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应事先了解平台有关责任机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注意维护自身消费的权益,对侵权行为做到坚决、合法的抵抗,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消费者消费权利除了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之外,主要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其内容源于法律规定而非双方约定,是有限的自治权。消费者对于法定的消费权利的内容或是实体权不享有自决权,其权利内容由法律规定,但其可以享有程序上的自决权。也就是消费者可以放弃其消费权利或不主张消费权利,但无权变更权利的内容。广义上,消费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私法自治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由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当消费者滥用其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时,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共享经济的治理过程中,消费权强调的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权利的自治,消费权利的法定性也就限制了经营者的自治性和义务性。因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恰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因此消费者权利的设定也是对经营者自治权的限制,政府在行使干预权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也应该避免滥用权力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治权。

在共享经济的治理过程中,虽然理论上需方依法应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但由于共享经济属于第二次消费和零工劳动,消费者实际上的权益很难受到保障。对于共享产品,因为不是标准化的新产品导致其维权的成本较高,而对于零工劳动的服务,如果出现共享服务过程中的违约和侵权,由于劳动者与共享平台关系不明确,劳动者的个人履责能力有限,共享平台往往会推卸责任,消费者的维权也很难实现。因此,平台企业应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网络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利人维权。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消费者应依法合规地使用分享资源,不能滥用其消费权。在共享经济的治理过程中,应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适应共享经济特点的保险政策,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地探索和设立处理共享经济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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