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中,第12条规定:“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指导意见》原则上鼓励免押金,如果收取押金的要求建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并完善押金退还制度,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付款协议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因此,从《试行办法》和《指导意见》对于共享经济的押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监管重点在于以下几点:首先,明确保证金或押金的功能定位。押金是一种动产质押或是现金质押的民间担保形式,不是集资,也不是租金。其次,押金只能专款专用。共享平台应该设立保证金或押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作为共享经济信用的一种信誉保证金,确保共享经济供需方能如约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对“失信”者可以进行保证金惩罚。如果消费者滥用信用评级,也可以对其进行保证金惩罚。因此,押金对保证供需方诚实共享产品或是服务都具有保障作用。
【注释】
[1]李金泽:《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2]孙会海:“论市场准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
[3]夏秀渊:“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及对策研究”,载《商业时代》2009年第3期。
[4]参见“Uber Battles Privacy Concerns Over‘God View’Tool”,载https://www.nbcnews.com/tech/tech-news/uber-battles-privacy-concerns-over-god-view-tool-n251691,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5日。
[5]“印度Uber司机强奸乘客获刑 Uber未进行背景调查”,载https://news.qq.com/a/20151021/023629.htm,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8日。
[6]刘冠南、黄钰涵、刘娅:“优步司机强奸女乘客案被告人获刑四年半”,载《南方日报》2016年6月14日。
[7]“Airbnb又曝偷拍丑闻:收好这份住民宿防偷窥攻略!”,载http://www.sohu.com/a/200194 048_660931,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5日。
[8]于莹、张春旭:“共享经济蜕变背景下共享平台的法律性质问题分析”,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30页。
[9]文建东:“诚信、信任与经济学:国内外研究评述”,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0期。
[10]吴晶妹:“我国信用服务体系未来:‘五大类’构想与展望”,载《征信》2019年第8期。
[11]陈兆誉:“互联网经济中炒信行为的规制路径”,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2][美]雷切尔·博茨曼、路·罗杰斯:《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唐朝文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09页。
[13]文建东:“诚信、信任与经济学:国内外研究评述”,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0期。
[14]C.E.Cherry and N.F.Pidgeon,“Is Sharing the Solution?Exploring Public Acceptability of the Sha⁃ring Economy”,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2018(195):948.
[15]杨珈瑛:《分享经济》,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3页。
[16]郑翔:“从‘网约车’到‘共享单车’看共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耦合”,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34页。
[17]刘根荣:“共享经济:传统经济模式的颠覆者”,载《经济学家》2017年第5期。
[18]李梦琴等:“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共享型用工关系研究进展与启示”,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8年第8期。
[19]刘国华、吴博:《共享经济 2.0个人、商业与社会的颠覆性变革》,企业管理出版社2015年版,第83页。
[20]刘铭卿:“论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之完善”,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
[21]Xusen Chenga,Shixuan Fua and Jianshan Sunb,“An Investigation on Online Reviews in Sharing Economy Driven Hospitality:Platforms:A Viewpoint of Trust”,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2019(214):106~124.
[22]杨珈瑛:《分享经济》,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2页。
[23][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8页。
[24][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页。
[25]胡格源、张成刚:“共享经济平台双边用户评价与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以滴滴出行为例”,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8年第2期。
[26][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页。
[27]夏家善主编:《颜氏家训·名实》,夏家善、夏春田注释,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28]文建东:“诚信、信任与经济学:国内外研究评述”,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0期。
[29]Cory Doctorow,Down and out in the Magic Kingdom,Edward Douglas,2003.
[30][美]唐·佩珀斯、玛莎·罗杰斯:《共享经济互联网时代如何实现股东、员工与顾客的共赢》,钱峰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页。
[31]李伟:“分享经济发展研究综述”,载《经济研究参考》2017年第71期。
[32]M.Basili and M.A.Rossi,“Platform-Mediated Reputation Systems in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In⁃centives to Provide Service Quality:the Case of Ridesharing Services”,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2019):5.https://doi.org/10.1016/j.elerap.2019.100835.
[33]许荻迪:“分享经济发展:全球态势与政策建议”,载《经济体制改革》2017年第4期。
[34]Malhotra and Arvind,“The Dark Side of the Sharing Economy...and How to Lighten It”,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Nov 2014,Vol.57,Issue 11,p.27.
[35][美]唐·佩珀斯、玛莎·罗杰斯:《共享经济互联网时代如何实现股东、员工与顾客的共赢》,钱峰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www.xing528.com)
[36]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37]M.Basili and M.A.Rossi,“Platform-mediated Reputation Systems in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In⁃centives to Provide Service Quality:the Case of Ridesharing Services”,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2019):5.https://doi.org/10.1016/j.elerap.2019.100835.
[38]Tom Slee,What's Yours Is Mine:Against the Sharing Economy,OR Books,2015:91~108.
[39]周游、杨淑君:“共享经济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之省思——以共享单车治理为视角”,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64、165、170页。
[40]M.Basili and M.A.Rossi,“Platform-mediated Reputation Systems in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In⁃centives to Provide Service Quality:the Case of Ridesharing Services”,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2019):2 https://doi.org/10.1016/j.elerap.2019.100835.
[41][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0页。
[42]Tom Slee,What's Yours Is Mine:Against the Sharing Economy,OR Books,2015,pp.163~164.
[43][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页。
[44]M.Basili and M.A.Rossi,“Platform-mediated Reputation Systems in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In⁃centives to Provide Service Quality:the Case of Ridesharing Services”,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2019):1 https://doi.org/10.1016/j.elerap.2019.100835.
[45]胡格源、张成刚:“共享经济平台双边用户评价与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以滴滴出行为例”,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8年第2期。
[46][美]雷切尔·博茨曼、路·罗杰斯:《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唐朝文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页。
[47][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页。
[48]张蕾、王平:“融合线上线下信用发挥分享经济潜能”,载《宏观经济管理》2017年第6期。
[49]陈兆誉:“互联网经济中炒信行为的规制路径”,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50]郑联盛:“共享经济:本质、机制、模式与风险”,载《国际经济评论》2017年第6期。
[51]陈兆誉:“互联网经济中炒信行为的规制路径”,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52]张蕾、王平:“融合线上线下信用发挥分享经济潜能”,载《宏观经济管理》2017年第6期。
[53]李伟:“分享经济发展研究综述”,载《经济研究参考》2017年第71期。
[54]周游、杨淑君:“共享经济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之省思——以共享单车治理为视角”,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73页。
[55]刘铭卿:“论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之完善”,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
[56]常征:“大数据环境下的征信体系”,载《中国金融》2017年第4期。
[57]倪云华、虞仲轶:《共享经济大趋势》,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83页。
[58]李伟:“分享经济发展研究综述”,载《经济研究参考》2017年第71期。
[59]陈兆誉:“互联网经济中炒信行为的规制路径”,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60]张红彬、李孟刚:“新时代共享经济的规范发展路径:创新治理的新视角”,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61]郑翔:“从‘网约车’到‘共享单车’看共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耦合”,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30页。
[62]李伟:“分享经济发展研究综述”,载《经济研究参考》2017年第71期。
[63]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64]周丽霞:“规范国内打车软件市场的思考——基于美国对Uber商业模式监管实践经验借鉴”,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7期。
[65]Thomas A.Weber,“Intermediation in a Sharing Economy:Insurance,Moral Hazard,and Rent Ex⁃traction”,Journal of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Winter,2014,Vol.31,No.3,35,37.
[66]平权运动(也称Affirmative Action)是20世纪60年代伴随非裔美国人民运动、妇女解放运动、性革命等一连串民权运动兴起的一项社会运动,1965年由民主党的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发起,主张在大学招生、政府招标等情况下照顾如少数民族、女性等弱势群体,是一个特定时期“种族优先”的法律,保障他们不会在教育及工作方面受到歧视及不公平对待。
[67]苏盼:“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的法律挑战与应对”,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68]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金钱质押”“保证金”关键词,检索出多个案例,梳理得到2012年至2018年高级人民法院及以上法院判决书共15份。其中14例案件中银行(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收取保证金的主体,1例案件收取保证金主体为担保公司。所有的案例裁判要旨中法院均根据保证金是否特定化来确认交付保证金是否构成动产质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再27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3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594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参见钱玉文、吴炯:“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载《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69]钱玉文、吴炯:“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载《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70]徐宏:“共享单车‘押金池’现象的刑法学评价”,载《法学》2017年第12期。
[71]苏盼:“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的法律挑战与应对”,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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