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保证金制度最典型的就是共享单车的押金制度。由于共享单车属于伪共享经济,其经营模式本质上属于传统租赁的电子商务,即“互联网+”租赁,是借共享经济之名行租赁之实。共享平台通过购置大量车辆投入市场对外出租,并通过收取押金的方式集聚大量财富。共享平台借用互联网的便利对会员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是押金使共享平台具有了融资功能,甚至涉嫌非法集资。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在“刘某与沈阳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认定:“押金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区别于普通意义上的货币,即押金之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共享单车押金作为金钱质押,金钱作为质物转移给单车平台占有。当单车用户与单车平台之间租赁关系解除后,单车平台应将押金返还给用户。”“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与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中关于共享单车的押金部分的判决,没有对押金的性质作出认定,但对公司滥用押金的行为进行了判决,即要求被告退还消费者的押金并停止向新注册用户收取押金。在我国,把押金视为一种动产质押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因其不是法定质押而是约定质押,也就决定了押金形式的多样性和随意性,甚至导致押金被滥用,成为圈钱的道具,特别是由于对押金性质认定不清晰,出现了“一物多押”的情形,押金被变相地演化为融资的工具。以至于共享公司不注重对共享交易的经营管理,只满足于利用“共享”的噱头吸取消费者的押金,并擅自挪用押金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导致陷入消费者的押金无法退还的困境。共享经济押金制度对确保共享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对供需方信用保证最直接有效的担保方式,但由于保证金的预留和管理缺乏相应的规定,以至于共享平台对预收押金的滥用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总的来说,押金可以保证租金付款,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并不能防范所有的风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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