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作为闲置资源的再配置模式,并不意味着共享经济可以被随意植入任何领域。对于适用于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清单之外不需要审批核准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由进入相关共享经济领域,对共享经济市场准入的监管应遵守“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便捷的网络使任何人只要会上网便都有可能成为共享经济的参与者,其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但低门槛则意味着高风险。对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应根据不同的共享经济类型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当然,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是否有市场进入的要求,需要进行怎样的产业规制是由共享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所决定的。[8]对共享经济市场准入的监管应明确其目标在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确保共享经济及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应严格按照传统行业的监管标准进行审查和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业,应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政府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结合《国家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外商投资法》《环境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五类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主体资格、业务能力范围、环境评估、行业发展、国家安全等。通过对市场准入进行审查,确保相关领域的安全、环保、公平竞争和行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对共享经济市场准入的监管,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部门规章和政府规定,主要涉及网约车、共享单车和网络众筹三个领域。201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首次明确界定了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并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进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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