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共享经济的协调治理机制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协作消费模式,形成了新的法律结构。共享经济因不同的商业模式而存在不同的价值目标或者动机,共享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或者市场准入条件不同,法律关系客体之交易行为也因商业模式不同而不同。共享经济的内部法律关系包括供需方之间的平权型关系和共享平台与供需方之间的监管关系。共享经济的法律机制较传统的法律行为发生了嬗变,共享平台从居间人变成监管者,交易的目标也从所有权变为使用权,市场借共享机制参与公共善治,以契约为基础的交易变成以信用为重的商业模式。2017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共享单车“合作监管+自律监管”的治理模式。有学者提出,共享平台作为社会中间层,应与政府建立“合作监管+自律监管”的共同治理的共享模式,即政府和共享平台公司对公共事务的权力分享机制。政府和共享平台扮演不同的角色,政府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制定目标和预期结果,而共享平台企业就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和达成预期值,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和行业标准并予以实施。[98]
共享经济或是协同消费是以人类本能的合作需求和人们的分享行为为基础的,基于追求共同利益的契机来解决公共资源上的配置问题,将“合作”和“消费”融合在一起。[99]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只要有简单的规则,个体能得到合适的引导,人们在协同消费中就会自我管理,并监督社群中的其他成员。”[100]因此,在公共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可以通过共享机制适当引入市场因素,通过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市场的方式建立公共资源配置的新机制。另外,为了确保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应该对共享公司在混合监管之外建立安全监管审查制度,立法针对可能危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的共享公司建立专门的审查制度,并且对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安全、信息、垄断等事项进行动态监管。[101]这种市场与政府合作共治的模式符合共享经济的配置资源协作消费理念。
(二)明确界定政府的监管职责
共享经济共享平台作为一个社群,涉及群体多数人的利益,具有公共性。为了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必须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另外,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是异构,为确保同行业间、传统和非传统公司之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范共享平台的运作,确保各方主体利益,政府对共享经济进行监管是必要的。[102]共享经济的供需方依赖共享平台公司完成交易和支付,因此存在潜在的风险。共享平台公司对于供需双方的监管可确保共享经济公平的市场秩序,政府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防止共享平台公司滥用监管权,以防范其负面效应。[103]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场,如果共享经济的市场行为产生的结果符合预期,没有破坏市场秩序,不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就应该由市场自律,政府应当采取不干预的方式。如果共享经济市场发展失衡,政府就需要通过立法或执法进行积极干预,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负面清单上的领域,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可以探索建设政府与市场对公共资源共治的共享机制。政府与市场的谈判是规则制定过程或诉讼前的协调机制,可以为市场和政府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并借此达成合作监管。诉讼则是解决所有纠纷的最后手段。对于新的商业模式,需要制度的变革来确认。在新的规则产生之前,可以运用相关的法理,借鉴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潜在的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秩序。(www.xing528.com)
针对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对于适用负面清单管理领域的,由于共享平台依《电子商务法》进行审核,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业,应严格按照传统行业的监管标准,依照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管。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政府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结合《国家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外商投资法》《环境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五类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主体资格、业务能力范围、环境评估、行业发展、国家安全等方面。通过对市场准入进行审查,确保相关领域的安全、环保、公平竞争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对共享经济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涉及网约车和众筹领域,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部门规章和政府规定。201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进行。2015年8月3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2016年我国交通运输部等通过了《暂行办法》并修改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司机和车辆的市场准入标准都有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为了控制网约车数量,对司机还有专门的户口限制。2017年8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质检总局、原国家旅游局十部委联合出台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在注册上要实行实名制,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北京市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了《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对共享自行车的车辆标准及投放、承租人注册都有相关的规定。
(三)完善共享平台自律监管机制
共享经济一般都会建立一个商业社群和内部组织管理体系。共享平台公司与供需方的关系应视不同的共享平台来厘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享平台也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合同居间人,其不完全承担居间人应有的义务,但却享有一般居间人不享有的权利和“权力”。共享平台与交易双方建立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新型的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源于网络公司的规定。共享平台公司可以依法制定各种监督规则,供需方依共享平台的规则进行交易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和纠纷处理决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共享经济是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集合。因此,制度创新是共享经济的一个特色,共享经济应建立多层级的规则体系,以及自律的内部监督机制和政府外部监管机制,通过法律规则的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监督确保法治保障。比如,互联网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科创企业的激励奖惩机制。共享经济的法律机制就是要确保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遵循市场规律,商业行为符合法治要求,确保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虽然共享平台公司可以要求会员进行实名登记,但其在客观上不可能掌握每个交易的真实情况。交易的后果只能由交易人承担。因此,共享平台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对失信的一方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共享平台公司是管理者,建立共享平台交易规则、责任分担机制、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纠纷处理机制。不仅制定网络社群的活动规则、准入条件、监管规定以及纠纷解决措施,还要进行纠纷处理。每一个参与者,不论是供方还是需方都应该按照网络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否则将受到处罚,甚至于被逐出社群。共享平台也应依法进行内部的监督管理,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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