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享经济的零工劳动破坏了现有的劳动关系秩序
实践中,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关系与保险关系是标志个体劳动者是雇工(与雇主、第三方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工(与雇主、第三方平台公司仅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这绝非只是语义上的差异,而是诉讼的基础,保险政策可以确保雇员的权益。如果是雇员就意味着其行为依法应该受公司的监管,同时也有资格享受到应有的针对劳动者相关权益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但其劳动成本也就要高不少,其往往会成为公司否认劳动者雇员身份的原因。在共享经济零工劳动中,共享平台或机构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控制方式与传统劳动模式不同,因为其并非是劳动力的使用者,不对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进行管理,零工服务业的劳动者直接向消费者和用户提供服务,其劳动过程控制与劳务成果控制相混合,劳动者的“从属性”易被掩盖。[66]共享经济零工劳动打着劳动自由的旗号,在新经济就业市场解决了部分低端劳动者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创造了灵活就业岗位,提升了就业的匹配度。随着共享经济零工劳动的发展变化,其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解构引发了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分工的变革。[67]共享经济零工劳动作为新经济的主要用工模式,在劳动自由的背后,也引发了不少社会和法律问题。
(二)共享经济零工劳动缺乏规范管理
共享经济零工劳动的就业形态的具体种类较多,从送餐员、家政、快递、医护到技术人员,其就业分散在各行各业。但这些共享经济零工劳动缺乏规范管理和法律规制,很多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只是挂靠共享平台的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的雇主和工作场所,流动性大,就业形态也缺少相关法律机制的保障,容易产生纠纷。共享经济零工劳动不利于管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由于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不隶属于用工单位或是雇主,因此劳动技能的培训、劳动者的升职加薪、劳动过程管控、工时考勤和工资支付、职业安全卫生义务履行以及工伤认定等都将遭遇难题。实际上,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从根本上不能享受到自由,劳动者虽不隶属于雇主,但却受控于共享平台,特别是平台企业利用雇主的评价来控制、管理劳动者,劳动者报酬的多少和工作机会都深受雇主评价的影响,以至于雇主常常滥用评价权对劳动者进行“勒索”,附加不合理的服务要求。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在解决部分低端就业的同时,却在摧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基准保护体系。如何维护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是劳动法面临的新的法律问题,这是维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以及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制度藩篱。(www.xing528.com)
(三)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保障
劳动者缺乏劳动基准法和社会保险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稳定。由于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一般按件计薪,虽然劳动不劳动是他的自由,但为了多接单、多赚钱,他们只能夜以继日地工作,没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险,不能享受最低工资保障,这种自由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比如,由于Uber司机在扣除费用后的工资相对较低,许多人被迫延长工作时间以减轻时薪过低对收入的影响。相关研究发现:当价格高时,Uber仍然按照消费者需求的算法计算司机的收入却没有考虑司机的实际创收,而且Uber还可以通过算法和评分系统监控司机。[68]在美国税法中,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被正式分类为“独立承包商”。将这些工人分类为承包商而不是雇员会带来很多问题:这些工人没有最低工资、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没有劳动保护和失业保险、没有社会保障、没有休息休假权、没有加班费。[69]在此情况下,Uber司机不仅没有社会福利而且还要被强制征税。[70]根据我国《暂行办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网约车司机是劳动者而不是承包商,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把共享经济的供方作为独立承包商。虽然我国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不像美国的独立承包商那样需缴纳市场经营相关的税费,但同样面临着工作和收入不稳定,且没有劳动法保护和社会保险保障的问题。在2020年3月至4月美国为应对疫情对经济活动而进行管控,绝大多数商业经济活动暂停,短时间内导致大量劳动者失业。美国的就业体系如此不堪一击,根本原因在于美国34%的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就业者从事的是受疫情直接影响的服务业,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就业体系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在疫情的冲击下暴露得淋漓尽致。共享经济零工劳动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解构使劳动者获得了劳动自由,转移了劳动关系,使雇主降低了劳动成本。但零工劳动使劳动者脱离劳动法和社会保险的保障体系,不利于对劳动者劳动基本权利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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