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解构传统劳动关系的内涵
“解构”源于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一书中提出的“de⁃struction”一词,其原意为“分解”“消解”“揭示”等。法国当代哲学家雅克·德里达继承了这一概念并扩展了其内涵。德里达在其出版的《论书写学》《书写与差异》和《语言与现象》三部著作中系统地提出了他的解构主义哲学(Deconstructionism)思想,补充了海德格尔关于“解构”之“消除”“抹去”“反积淀”“分裂”“问题化”等含义。德里达的“解构”之意是“deconstruc⁃tion”,已不再是海德格尔的“destruction”。因此,德里达的“解构”不再是“毁灭”而是重构。德里达的“解构”是通过揭露形而上学表面上单纯、和谐的观念,但却内在矛盾和内在紧张的态势,使所有形而上学的本质性观念问题化,破解对立的双方,对传统哲学“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在场的形而上学”进行颠覆,对一切建立在二元对立逻辑之上的固定等级结构实施破坏性重构,进而对以等级结构和结构中心论为特征的“在场形而上学”实施彻底的解体和重构。解构主义的积极价值在于它寻求的是“公平”,反对“逻各斯中心主义”和等级制的二元对立,认为“解构就是公正”。[52]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解构在于其通过共享平台解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或雇主的劳动关系,仅建立纯粹的用工关系,使雇主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转化为自由的劳务提供或是劳动力买卖的民事合同关系。用工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劳动保护义务,而劳动者不能享受到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和最低工资保障权利,以及用工单位依法应为其购买的社会保险等基准权利。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在使劳动者获得自由择业权益的同时也削减了劳动者的基准权利,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的冲击显而易见。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对传统劳动的解构,其利弊权衡有待进一步的商榷。
(二)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解构传统劳动关系的评析
1.新自由主义对共享经济零工劳动的影响
旧经济的标准雇佣关系不论是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赔偿,都有相应的基准劳动法保护,这种基准劳动法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缓和了劳资双方的紧张对立,而且有利于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新自由主义被认为是“标准雇佣关系”的破坏者。新自由主义植根于反对任何政府对资本主义市场的“干预”,其核心主张是市场不需要外部法规,公司应该是自由的,因为市场能自我校正。凯恩斯时代那些支配着西方国家每个商业领域的规则应该被废除。政府应削减财政支出的“浪费”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比如,削减或消除福利、失业保险和其他公共福利,出售国有企业,废除法规,降低企业税率并使所有产品私有化,逐步取消关税和其他国家对贸易的限制。新自由主义者所设想的极简主义要求国家必须专注于加强维护市场自由的价值,保护私有财产和投资机构。从1980年开始,新自由主义开始攻击政府支持工会,而其通过操弄民主与自由的话题占据了思想领域和思想的方式,改变了民众的期望。正常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化,雇主提出的扩大对劳动者剥削的要求被合理化。[53]新自由主义正是打着民主和自由的旗帜反对政府干预。其倡导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的思潮向各个领域渗透。2008年发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新自由主义在金融领域的杰作,其致使美国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放松金融监管,导致各种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引爆了席卷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对传统劳动的解构既有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根源,也有其法律制度的缺陷。
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被赞誉为扩大更多的选择范围,更有灵活性,破坏了等级制度,使人们的工作生活更民主化,并扩大了个人自主权和人文自由。但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没有得到法律保护,工资更低,雇主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没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和节假日、休息日,雇主规避了工人阶级通过近一百多年的奋斗才得到的劳工权益。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传统标准雇佣关系的工作继续消失。在英国,2000年到2015年间,制造业损失了750 000个工作岗位,批发和零售业失去了338 000个工作岗位。到2036年,预计会有更多的工作(占如今劳动力的60%)消失。[54]在美国,2008年10月至2016年10月之间,有89 000个零售工作岗位消失了。[55]零工雇佣关系延续和强化新自由主义。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虽然摆脱了劳动监管,同时也失去了法律赋予的劳动保护,加剧了经济不平等。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作为自由个体,享受弹性的灵活工作时间,却牺牲了只有员工身份才享有的最低工资、健康保险、加班费、带薪病事假、反歧视、失业保险和工伤赔偿等公共产品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随着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倾向于利用灵活性,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增加收入。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在新自由主义鼓吹的民主与自由的外衣下,被迫放弃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权益,心甘情愿地接受资本的剥削。同时,雇主会通过不同的手段对劳动者进行控制,比如,系统的评价体系、市场的准入,以及各种惩罚机制。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面临着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缺乏以及双向制约机制缺失的问题,且劳动风险和成本被转移给了劳动者。[56]从根本上而言,由于失去了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并没获得真正的自由,反而受到了诸多制约,且这种制约不是双向的而是单方面的。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牺牲法定的劳动保障获得了表面上灵活的劳动自由,迫于生活和竞争的压力却不得不放弃这种自由,主动选择放弃法定的休息休假,甚至无偿自愿加班,激烈的竞争使工作和收入都不稳定。作为共享经济零工劳动核心价值的劳动自由与用工自由正是新自由主义思潮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又一次破坏。
2.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新经济企业的零工劳动模式使传统劳动关系“组织人”终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新经济的公司已无须建设复杂的存续性人事组织。为了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诸如英特尔、微软和思科这样的新经济蓝筹公司必须将其复杂的层级和职能劳动分工体系中的成千上万名员工的劳动付出整合为一体。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整合劳动分工的作用在于开发和利用新技术。从根本上来看,这种用工模式的新变化在于承诺的缺失,或明说或暗示高技术公司已不再承诺为雇员提供就业保障、技能养成和职务升迁的前景了。当一名雇员投入一家新经济公司,也没有打算为这家公司干一辈子,拥有高技术能力的个人也不一定愿意为一家公司工作多年甚至几十年。跨企业的流动可以为雇员带来诸多好处,包括为心仪的企业工作、选择工作地区、增加薪水、获得雇员股票期权和新的学习体验等。零工劳动兴起之后,高技术劳动力正面临全球高素质、低工资劳动供给的竞争压力,同时缺乏任何有效的工会制度来保障其工作条件和薪酬条件。与旧经济传统劳动相比,新经济企业组织承诺的显著消失是双向的——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与这种组织承诺降低相辅相成的是,新经济企业所雇佣的员工变得更为全球化了。[57]因为共享经济平台可以使技术型和知识型服务外包工作在全球范围进行招募和竞争。(www.xing528.com)
共享经济零工劳动打破了劳动力市场上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使更多低技能者与失业者获得了劳动机会,使劳动力市场的范围更广,劳动用工更零活多样,但同时也使工作任务碎片化、个体化和自由化,削弱了劳动关系的集体性、协作性和稳定性。共享经济零工劳动使劳动者脱离传统劳动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雇佣形式,充分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也意味着劳动竞争加剧,共享经济零工劳动的劳动者与个体户打零工的根本区别是,共享经济零工劳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或中介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零工经济是一种新型雇佣关系,平台将替代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地位、议价能力降低,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低福利保障以及不稳定的用工方式。[58]因此,虽然共享经济零工劳动的劳动者获得了劳动自由,使用工单位降低了经营成本,由第三方平台或机构承担起对劳动者的劳动组织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冲击了劳动法的劳动基准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从长期来看,共享经济零工劳动不利于稳定就业和维持和谐的劳资关系,也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
传统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形式进行认定,劳动者一般只能受雇于一个用工单位,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存在人格从属、组织从属以及经济从属等隶属关系。劳动者应服从于用工单位的监管和派遣,同时享有相应的基准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新经济的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只借用互联网平台就能实现劳动者与雇者的对接,或是实现其劳动的经济目的。这种没有固定劳动关系或是自我雇佣的个体劳动者,已经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而劳动关系也不是单纯的劳资关系。这种灵活就业的共享经济零工劳动的主要特征就是在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介入第三人,使传统劳动关系的劳资二元结构转化成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三角结构,比如,互联网平台、人事代理机构、劳动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劳务外包机构等充当了第三人角色,且渐渐分担了雇主的职能,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在共享经济劳动关系中的“第三人”角色,更进一步推动了共享经济向非典型劳动关系不断深化和发展。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解构了旧经济建立的基准劳动关系,使雇主和劳动者双方都获得了自由:一方面,劳动者成了完全独立自由的自主择业者,形式上不再附属于就业的用工单位;另一方面,共享平台企业承担了雇主的角色,实现了劳动关系的转移,降低了雇主的用工成本,减轻了其负担。共享经济零工劳动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不仅规模快速扩张,而且新形式不断出现,冲击甚至破坏了现行的基准劳动保护体系,给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带来了诸多挑战。共享经济零工劳动弱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转移甚至排除了雇主用工的法律责任,通过灵活用工的双方自愿协商规避了劳动法的强制监管。
3.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自由背后的隐忧
在共享经济的零工劳动就业市场,一个劳动者认为不理想的任务另一个人也许会觉得很理想。记者凯文·卡哈特(Kevin Carhart)把共享经济平台所谓的“违反就业标准‘不是我们的问题’以及‘不归我们处理’”的说法拿来求教于劳动法律师凯瑟琳·拉克尔肖斯(Catherine Ruckelshaus),得到了以下答复:这是错把工人当作独立承包商的雇主所使用的说法。他们甚至对打零工的工人(比如一个摘草莓的工人)说:“主意你自己拿。你可以来也可以不来。”他们不规定价格,他们不规定时间。他们试图把它掩饰成一种独立的自由交换,而事实上它并不是。Task Rabbit经历过很多个商业模式,似乎还在苦苦挣扎。他们有段时间在推广“Task Rabbit商务计划”,基本上算是一个全能的临时工中介公司。随后,在2014年6月,他们改变了模式:不再进行拍卖,完成工作都有一个固定的价格,计算机算法将匹配客户和“任务接受者”,他们被要求穿着公司的绿色T恤衫。这些变化反映了共享平台已经从模仿人际互动转变为基于消费者体验的模式:就像eBay从拍卖改为固定价格,Lyft放弃了捐款而收取车费。[59]一个重要的劳动力问题是共享经济公司工人的分类。将这些工人分类为承包商而不是雇员会带来很多问题:这些工人没有最低工资,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没有劳动保护和失业保险,没有加班费。不幸的是,劳工问题在声称解放工人的共享经济公司中很普遍,特别是Uber。由于Uber将其司机称为独立承包商,因此Uber并不负责补偿他们的保险和福利。司机没有雇主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障供款,也没有失业保险,而且自负费用。Uber司机的总费用(包括保险、汽油、折旧和维修)平均为每英里0.56美元,这个价格几乎没有利润空间。[60]共享经济的工作报酬取决于完成的工作以及平台的性质。对于提供个体劳务类的共享经济,因共享经济的法律关系的异构,共享平台可能与个体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共享经济的雇员身份争议源于美国网约车平台Uber和Lyft之间的价格战。竞争导致了更低的车费,这迫使司机需要工作更长的时间来维护一个稳定的收入。2014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洛杉矶及其他几个美国城市都有针对Uber的抗议活动。对于共享经济的提供者来说,满意者和不满者的最大分歧在于,前者只是通过共享经济赚点闲钱,而后者却是依靠共享经济来谋生。[61]哈尔(Hall)和克鲁格(Krueger)通过比较Uber司机与传统出租车司机每小时的收入发现,Uber司机赚的至少与传统出租车司机一样多,并且在许多情况下超过了传统出租车司机。然而,研究并未考虑传统出租车司机的医疗保险和带薪休假等社会福利,以及汽车保险和汽油费用报销。此外,因Uber控制着网约车的车费,Uber司机工资的波动大、收入不稳定。当Uber为扩大市场份额发起降价活动并刺激需求时,多个城市的驾驶员收入大幅下降甚至多次低于最低工资。问题在于,Uber可以轻松地更改其定价机制而不征求司机的意见,而出租车公司却不能轻松地更改驾驶员的工资。除此之外,还涉及灵活性和安全性的问题。共享经济提供方作为独立承包商或微型企业家,享受弹性的、灵活的工作时间,却牺牲了只有员工身份才享有的最低工资、健康保险、加班费、带薪病假、带薪事假、反歧视、失业保险和工伤赔偿等公共产品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随着网约车市场竞争的加剧,Uber司机倾向于利用灵活性来增加收入。科凯恩(Cockayne)发现当车费价格升高时,Uber仍然按照消费者需求和算法计算司机的收入却没有考虑司机的实际创收,而且Uber对司机有严格的控制,可以通过算法和评分系统监控司机。[62]因此,Uber司机在扣除费用后的工资相对较低,许多人被迫长时间开车以减轻低时薪对收入的影响。米舍尔(Mishel)经济政策研究所发布的报告表明:90%有工作岗位的工人收入都高于Uber司机。Uber司机获得的收入扣除Uber费用和车辆费用仅为每小时11.77美元,比大约65%的私营部门工人时新报酬少和低于20%收入最低的主要职业的时薪。在此情况下,Uber司机不仅没有社会福利还被强制征税。共享经济公司从2008年金融危机中崛起。金融危机期间,数百万工人失业,美国全国失业率从2007年的4.7%攀升到2010年的10.5%。2008年至2013年每年有上百万消费者申请破产,2010年有超过150万个消费者申请破产。[63]此外,据报有多起针对驾驶员的暴力事件,有时乘客伤害工人仅是因为其虽受雇但没有受到保护。有报告称,有的高管出于个人和反复无常的原因而驱逐了司机,但Uber却表示已删除评级不佳的驾驶员。精明的司机可能因拥堵或短途旅行不赚钱而避免短途旅行,但是如果用户的接受度低于阈值,Uber便会解雇他们,这可能会使他们付出失去工作的代价。因此,驾驶员要么在大量揽客中赔钱,要么冒着失去额外收入的风险,这也导致了许多驾驶员在一年内退出。总而言之,Uber的商业模式阻碍了集体行动或为了工资目的成立工会,这些问题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64]共享经济打着劳动自由的旗号,在零工市场解决了部分低端劳动者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创造了灵活就业岗位,提升了就业的匹配度。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将有可能促成从“公司+员工”向“平台+个人”的转变,进而引发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分工的变革。[65]
共享经济的零工就业模式是对传统劳动就业保障体系的摧残还是改良值得商榷。对于个体劳动者而言,在享有自由劳动市场准入的同时,也意味着其失去了劳工组织和劳动保障体系的保护。特别是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作为供方的劳动者依附于共享平台,其自由是相对的,互联网的“技术资本主义”对劳动者的就业控制是显而易见的。劳动者的自由是相对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可以跨越时空进行的技术外包,劳动力市场被互联网无限放大,这种劳动力竞争几乎来自于全球。在这种买方或雇主市场的背景下,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竞争越激烈,劳动力贬值就越严重。可想而知,印度班加罗尔的程序员肯定比美国、欧盟的程序员要便宜得多,在这场看似自由公平的竞争过程中,整个劳动力市场的价值都会随着劳动自由无秩序竞争的加剧而趋于贬值,“技术资本主义”对劳动力的剥削也越来越严重。在传统的就业市场,由于受劳动法基准制度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基准权和社会保障权,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可以得到维护。违反劳动法的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劳动者最低的人权保障,但共享经济零工劳动中的劳动自由使劳动者处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保障之外,其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就业模式和劳工权益的保护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新型的用工关系导致劳动关系发生转移,但用工企业、第三方平台和共享经济零工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以及其从属性关系如何界定等问题却一直备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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