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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立法机制未完善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共享经济的立法层级比较低由于共享经济是一种新业态,且具有不同的商业模式。目前,调整共享经济的规范主要是由政府和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机构通过的“办法”“决定”“意见”“解释”和“备案”等行政规章和规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共享经济专门立法缺失的空白。

共享经济立法机制未完善

(一)相关的立法比较滞后

共享经济作为新商业模式,是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运行的新经济模式,主要受现行的《电子商务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保护,但相关的立法相较于技术创新的日新月异总是滞后的。虽然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已经在各行各业遍地开花,但我国至今在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关于共享经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至于共享经济总是游离在监管之外。其破坏性创新对现行秩序的负效应常被忽视,相应的责任机制没有完全建立,无法可依导致共享经济的法治建设难以落到实处。目前,共享经济正快速发展,而法律的滞后性却导致实践中相关的立法不能同步,以至于实践中的很多共享经济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关系不清晰,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相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甚至对现行社会、经济和法律秩序形成了一定挑战。

(二)共享经济的立法层级比较低 (www.xing528.com)

由于共享经济是一种新业态,且具有不同的商业模式。目前,调整共享经济的规范主要是由政府和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机构通过的“办法”“决定”“意见”“解释”和“备案”等行政规章和规定。以至于共享经济的立法主要以行政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为主,其法律渊源具有多层级和低层级等特点,导致共享经济的规则体系政策化、行政化和低层级化倾向较严重。如果政府仅根据其行政目标制定共享经济政策,那么共享经济的经济规律性以及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确定性及其内在的法律逻辑的自洽性、程序正义就可能得不到体现。

我国目前与共享经济相关的规定主要是“软法”规定,比如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8月1日联合十部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2019年7月3日进行了修订)。这些都只是行政指导,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措施。交通运输部等于2016年7月14日通过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其实,除了《暂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具有规范性之外,《意见》和《指导意见》只是行政指导的“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共享经济专门立法缺失的空白。该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但该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执法部门,因立法授权不明晰,这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因职权不明导致实践中相关执法部门相互推诿,以至于执法监管缺失,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难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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