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享经济内部责任的内涵
共享经济是依托共享平台公司组建的网络社群而运行的经济模式,其法律结构较传统法律关系发生了异构。有学者认为,闲置资源供需双方违约后,信赖利益的维护问题比较突出。从表面上看,应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共享平台是交易规则主导者和交易主导者,任何一方选择交易的前提都是基于对共享平台的信任,故共享平台具有对信赖利益损失提供担保的义务。[69]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共享平台公司实质上是为供需方进行交易提供居间代理的居间人,共享平台与供需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在传统的法律关系中,共享平台公司作为居间人只是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其提供交易的机会并收取佣金,只是被动地去履行三方的约定,三方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受合同法调整。但因共享平台公司与供需方通过共享平台建立了新的社群法律关系,传统的居间合同关系发生了异构,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共享经济网络社群内部形成了供需方权利的依附关系和共享平台内部与供需方间的监管关系。因此,共享平台经营者与供需方除了履行由共享平台社群内部规定确定的约定义务,还应根据《电子商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每一个共享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共享经济内部的供需双方的交易关系都要依附于共享平台,甚至于完全由共享平台来规定整个交易的规则和纠纷处理决定。供需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共享平台的管理规定,且共享经济的交易规则、交易保障、交易支付、交易纠纷的解决和责任配置的相关规定都是由共享平台管控,供需方只是被动地执行。比如,在网约车类共享经济中,司机和乘客的交易完全受控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享平台从居间人变成了监管者,共享平台公司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实现对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供需双方发生违约或侵权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的分担,也应由共享平台依法和内部规章进行分配处理,由共享经济的各方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0]共享经济的内部责任可以根据共享平台社群章程来约定,可视为约定责任。共享平台公司因约定或是法定与供需双方之间形成监管关系,供需方应该严格遵守共享平台的规章制度,共享平台有权依规章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二)共享经济的内部责任形式
商业共享平台公司不仅是为供需双方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居间人,且对共享经济的商业运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该建立内部自律监督责任机制。共享经济的内部责任主要是指共享平台与供需方之间以及供需双方之间的相互责任,可以是法定责任,也可以是约定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包括三类法律关系责任:(www.xing528.com)
首先,共享经济内部的一般民事责任。共享经济的主要法律行为模式是产品租赁和劳务提供。原则上,对于社区共享而言,供需双方以及平台之间主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三方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对于商业共享,供需双方的责任形式可以由共享平台依法设定,供需双方只是被动地依共享平台的规章履行义务并承担法律后果。但如果共享平台没有相关责任承担的规定或是责任界定不明,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相关的约定,当发生因共享租赁物或在劳务提供过程中发生违约或是侵权情形时,可以依照《电子商务法》《民法总则》《侵权行为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来认定其民事责任,可以是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共享经济的供方、商业共享平台、伪共享平台都应依《电子商务法》第37条对消费者或需方承担民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侵权的,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关于“网络交易平台”和《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其次,共享平台公司与个人劳动者的责任机制。对于共享经济的劳务提供者,其与共享平台公司之间的权、责、利、义关系的认定应视双方的法律关系或是法律地位而定,具体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法律关系不明确,个体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产生了法律责任,相关责任的分配可能因为双方法律关系不明确而存在认定困难。如果共享平台公司与供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把劳动者的劳务行为视为职务行为,由共享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根据《电子商务法》《民法总则》《侵权行为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认定其责任。如果个体劳动者与共享平台仅是劳务关系,因个人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导致的责任,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共享经济法律关系中,对于与共享平台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共享平台对其的损害行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而由雇主或需方承担责任。但没有对劳动者或供方设立追责机制,相关规定规避了劳动者的个人责任不利于劳动者责任意识的培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如平台对劳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核上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1月1日我国交通运输部等通过的《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因此,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网约车运营安全的承运人责任,也可被理解为连带责任。由于乘客与司机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原则上可以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来确定其责任范围,因此有过错的司机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共享经济内部监督机制的信誉责任。信任和信息是共享平台交易的基础,共享经济需要为参与各方提供完整的信息和值得信赖的声誉。[71]信誉资产的商业价值在于其能够通过共享平台消除交易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信任障碍。由于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诱导道德风险,因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对维护共享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于其发展是滞后的,以至于多数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都尚未建立相应的法律调整机制,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主要依据社会评价和商业道德。传统的民事诚信原则作为道德约束,在实践中只能通过法官自由裁量的司法审判获得救济。但当人际关系和社会资源回归到交易的核心时,人们之间点对点的信任就会越来越牢固,平台上的内部监督系统使个体之间的纠纷最后都能在社群内得到解决。[72]因此,共享平台通过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保险金制度、保证金交易保障机制、信用评级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内部自律监督机制,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信任障碍,对供需双方的市场准入、交易行为和纠纷处理进行内部的自律监督管理,为每个用户建立“信誉档案”,通过市场准入、评价机制、投诉举报、奖惩机制、公开公平的推荐或告示等,对交易信誉差的用户进行惩罚,甚至逐出共享平台社群。对信誉度较高的用户,通过推荐使其获得更高的排位和曝光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因为在一个开放、相互信任、相互鼓励、相互付出的平台上,基于马太效应原理,信誉良好者可以得到更多的经济上的回报,那些不守规则的破坏者和资源滥用者则会因信誉差而被淘汰。[73]共享平台公司与供需双方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共享经济信誉责任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可行性共享经济的信誉责任的履行主要源于其内部的自律监督的评价体系,因为消费者总是依赖信誉评价决定他们购买什么,验证评论有效性的关键是预防评价被滥用。实践中,存在着滥用信用评级权的虚假评价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内部评价失信。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应的专业化的外部监督机构。不过,社会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外部监督的作用。社会评价体系、社会组织和机构对共享平台的监督,使其内部责任外部化。共享经济通过内外评价体系确保了共享经济的信誉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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