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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契约与信用的约束相关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上,契约是商业交易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契约在传统交易中举足轻重,会直接影响到履行效果以及纠纷的解决处理结果,但契约仅有证据作用,并不具有直接惩罚功能和执行力。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契约交易受到了挑战。因此共享平台必须通过建立内部监督的信用评价机制来约束供需双方。鉴于此,将形成一个信用的硬约束。

共享经济:契约与信用的约束相关研究

传统上,契约是商业交易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的交易模式一般以契约作为交易履行的依据或者纠纷解决的证据,契约对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契约在传统交易中举足轻重,会直接影响到履行效果以及纠纷的解决处理结果,但契约仅有证据作用,并不具有直接惩罚功能和执行力。因此,契约对交易的保障功能有局限性。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契约交易受到了挑战。虽然合法的电子证据具有证明力,但因网络交易不受时空限制,交易双方可能路途遥远。加之电子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诉讼成本高,通过诉讼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在客观上困难重重,契约维持电子商务交易的功能在渐渐被淡化,对交易双方的约束力在消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共享经济的调研报告显示:对业务和其他消费者的信任是发展共享经济的核心,没有信任就没有共享经济。该报告认为:“信任、便利性和参与感是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60]科利·多克托罗(Cory Doctorow)的科幻小说《魔法王国的潦倒》(Down and Out in the Magic Kingdom)描绘了一种未来生活。每个人见到其他人时必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确认他们的“声望值”。“声望值”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值得花时间交往的最佳标准。社交媒体评论员塔拉·亨特(Tara Hunt)采用了多克托罗的科幻概念,认为一个人的“声望值”代表着一个人的名誉和影响力,代表着与他人保持联系和纽带关系的资本,代表着他现在以及将来可能接触到的思想、人才和资源,代表着他将来能够得到的帮助和可能实现的成就。[61]共享经济交易不是现货交易,双方当事人可能互不相识,而且未见到交易标的实物,对交易双方而言都存在风险。对于买方,面临着货品假冒伪劣的风险或卖方不发货的风险,而对于卖方,也同样存在被退货或收不到货款的风险。因此共享平台必须通过建立内部监督的信用评价机制来约束供需双方。

首先,通过保险金或保证金构建信用机制。共享平台可以通过向供方提供最优保障机制消除需方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通过对需方采取最好的激励措施来平衡道德风险,使供方和需方通过自律建立信用基础。共享平台公司可以要求需方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共享物品因需方受损害时供方能得到赔偿。共享平台公司也可以通过继续接纳供方为会员作为激励方式,如果供方违规,则可能被逐出共享平台网络社群[62]其次,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共享平台为了确保交易更透明、更安全,为交易双方建立了信用评级的公共监督系统,个体之间的纠纷基本上都能在共享平台社群内得到解决。比如Uber要求乘客要先付款到其账户,交易完成1个星期后才转移支付给司机。如大家悉知的电商共享平台,买方要先将货款支付到淘宝账户,交易确认后才转移支付给卖方,而且买方可以通过退款退货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卖方也可以提出异议,交易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共享平台可以为每个账户建立“信誉银行”,每个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足迹或是行为都被储存在网络社群的“信誉银行”中,而这些信用完全来自客户端的评价,较高的信誉度更容易被平台推荐从而获得更高的排位和曝光率,让交易方更容易发现。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也遵循马太效应的原理——强者恒强,弱者被淘汰。良好的信誉可以给人带来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回报。[63]共享经济的市场价值在于其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信任交易障碍问题。

在共享经济中,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更加注重这种以大数据为支撑的“脱域”信息透明过程。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自我强化的信用征集机制。对于提供者而言,其面对的是与多个不确定性需求者的重复博弈过程,每次不同的博弈结果最后都会合成对供应者的信用评价和甄别结果。为此,供给者最好的选择就是提升服务的水平,避免出现被需求者重复“差评”,以保证自身信用水平。在一个多边平台体系中,这种信用机制还与供求双方的其他需求服务供给紧密相关,比如,一个电商平台供应商在需要向平台或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产业链金融服务时,信用评价结果就可以作为供应商信用利差定价的基础,从而让产业链金融服务商甄别风险较小、信用较高的客户,或者通过提高利率水平来降低潜在的违约损失。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信用征集机制可以为共享经济的相关服务设置差别定价。鉴于此,将形成一个信用的硬约束。这是共享经济顺畅运行的“软件”基础,也是新兴技术支撑下的保障。共享生产或消费的重大信任是一切交易的前提条件,更是共享经济运行的基础。信息技术革命之前,社会无法建立对共享者和使用者的有效评价体系,交易行为难免会出现欺诈、以次充好、跳单等种种不诚信行为。这种行为会大大提高交易成本,降低经济运行效率。而在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出现以后,由于交易具有电子化以及可记录、可追踪的特点,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接近透明化。此外,大量的互动式平台又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事前与事后信用评估的机会,这些都将大大提升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感,使得共享行为有了坚强的社会信任基础。[64](www.xing528.com)

共享平台内部监管机制必须确保公众获取公共信息,而且不能通过分享使公共资源为私人服务或私有化公共资源,共享经济需要为参与各方提供完整的信息和值得信赖的声誉。[65]在联系高度密切和更加透明的互联网世界中,失信行为将会受到严厉而及时的惩罚,失信将使自己丧失社群成员资格,诚实地共享和合作则可以带来巨大的回报。因此,互动越频繁就越需要信任;越诚实守信,交际就越广,就会赢得越多的信誉。那些真正赢得声誉的人,就是那些被他人信任的人。[66]传统的商业交易不会产生社会关系,只是双方各取所需。共享的互帮互助文化理念,需要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以及相互参与,形成一种动态的社会行为,从而不断强化个体之间的分享、合作、社交和忠诚度。当人际关系社会资源回归到交易的核心时,人们之间点对点的信任就会越来越牢固,不会被轻易破坏。[67]信用成了“互联网+”经济模式很重要的无形资产,甚至是市场准入的条件。对于信用不佳者,可以对其实行市场禁入。特别是实现平台的信用评级与国家的个人信用大数库对接,纳入国家个人信用评级数据库,对建立个人信用体制更有意义。“互联网+”经济模式改变了传统以契约为依托的交易模式,信用成了“互联网+”经济模式的灵魂。失信一方容易被市场驱逐,而守信一方则容易赢得市场。从这个层面讲,“互联网+”的信用评级机制不仅有利于共享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道德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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