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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法律地位突变:从权利到权力的蜕变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识由原来的任意性规范演变为社群的准强制性规范。如共享平台社群内的相关规定因对所有的成员都具有束缚力而成为“准权力”。为了共识能落到实处,社群通过共享机制赋予了共享平台相应的“权力”,共享平台从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机会的合同履行者成为规则的缔造者和执行者。共享平台的权利和“权力”范围如何?

共享经济的法律地位突变:从权利到权力的蜕变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政治法是以国家的利益与安全为目的。”[50]此分权学说划分了公法和私法的范围,产生了大陆法系中私法和公法的二元法律结构,即作为权利义务模式任意性规范的私法和作为权力职责模式强制性规范的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权关系社会化”和“契约关系社会化”等社会现象增多,社会化的“意思自治”也就具有了“社会性”成为“公共合意”,即共识。共识由原来的任意性规范演变为社群的准强制性规范。如共享平台社群内的相关规定因对所有的成员都具有束缚力而成为“准权力”。在此层面上,“共识”具有了“权力”的性质,其“准公法”的强制性规范也就成了行为的基本准则,使成员无条件地共同遵守,并与任意性规范的契约相结合,形成三个层次的调整模式。[51]即成员之间以契约为主的私法规范,全体成员以“共识”为蓝本的“准公法规范”。然后就是建立在这种私法与准公法共同调整基础上的整个社群规则体系,如共享平台的规章制度以及共享平台内部监督机制。这些规则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合法性和合意性。如果与现行法律冲突则必然无效,如果违背社群民意则因没有人愿意受罚而失去拘束力。

在传统的法律关系中,共享平台公司作为居间人只是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其提供交易的机会并收取佣金,只是被动地履行三方的约定,三方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受合同法调整,只是享有居间合同的权利。但当共享平台形成了一个社群,这种简单的居间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嬗变。因为社群的大众参与使共享平台公司与供需方的关系社会化,进而具有了公共性。网络社群的规则必须基于社群内部的共识或理念才能被遵守,从而产生拘束力。为了共识能落到实处,社群通过共享机制赋予了共享平台相应的“权力”,共享平台从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机会的合同履行者成为规则的缔造者和执行者。共享平台公司与供需方的法律关系也变得更复杂,不再仅仅是居间关系。共享平台公司与供需方之间可能形成了居间关系或会员关系、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共享平台的权利和“权力”范围如何?是否应受到政府的管制?是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法治问题。理论上,只要不涉嫌违法,对于非政府管制的领域,共享平台公司的权利和“权力”以及市场的准入应该不受政府的管制,但在公共资源领域以及受政府管制的领域,为了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的安全和稳定,政府有必要对共享平台公司进行监管,共享平台公司的权利和“权力”都应该受到限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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