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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租赁关系的法理分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共享经济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租赁经济模式,即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实现海量个体对闲置资源使用权的直接交易,让资源的所有者获得收益,同时让租赁者以低成本获得消费体验,实现“以租代买”的交易模式。

共享经济租赁关系的法理分析

(一)共享经济租赁关系的价值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讲,共享经济的核心不过是在物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因实时交易而存在的租赁关系或是租用关系。这种租用关系在本质上尚未脱离租赁关系的基本权利交换结构。其中核心不过是“一破一立”:“破:所有权的局限性、专属性”,“立:租赁权的扩张”。而这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所有权的不可替代性。比较我妻荣先生于20世纪就提出的“债权在现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的命题,现在关于共享经济条件下租赁权对所有权的冲击,仍未能超越我妻荣先生的视野。[22]但本质上,新的共享经济实际上是传统租赁经济的一种线上商业模式。因为共享经济平台拥有信息收集的巨大能力,是传统的租赁行业根本难以实现的,其对于传统行业的冲击也是不可避免的。[23]共享经济可以分享个人所拥有的一切闲置资源,从车、房和机器等固定资产到金钱等金融资产再到时间、知识等无形资产,闲置产能是共享经济租赁最明显的重要特征。虽然共享经济仍然延续着传统租赁经济的基本模式,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结构相同,但其与传统租赁经济模式的重大差异在于共享经济是对闲置资源的配置,属于C2C轻资产商业模式,且具有更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供需方的精准配置能力,同时负外部性增大。传统的租赁经济一般属于B2C重资产型,不具备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闲置产能是具有未充分使用的时间、空间、物件等,具有潜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对市场来说,如果共享经济市场中的参与主体拥有的闲置资产可以吸引其他参与者,那就能以较低的边际成本将闲置资产或商品的使用权转出去,并且获得可观的边际收益。而很多商品的使用次数是有限的,或者不会经常使用,对于个体用户而言,这些商品在其他时间对别的用户来说可能是很有用的。所以,共享经济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有利于为闲置的空间、时间、技能、物品在恰当的时刻找到恰当的需求用户,不仅降低了使用的成本,更延长了物品的使用年限,提高了使用率[24]因此,共享经济的租赁关系与传统租赁不同的是,其通过互联网络实现了闲散资源的群集,并使承租人与出租人精准对接,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而且不同于传统租赁物的标准化,共享经济的租赁物可以满足多样化和差异化需求。

(二)共享经济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 (www.xing528.com)

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租赁经济模式,即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实现海量个体对闲置资源使用权的直接交易,让资源的所有者获得收益,同时让租赁者以低成本获得消费体验,实现“以租代买”的交易模式。从表面上看,共享经济是在分享房间、车辆、服务等实体产品或虚拟服务,但实质上却建立起了交易使用权的租赁法律关系。姜奇平指出:“从古罗马法国大革命,支配权和使用权一直是分离的。古罗马的财产取向与共享经济有类似的地方,重视财产的使用权。伴随着以租代买的兴起,支配权和使用权再次分离。”[25]如果财产闲置不用就是一种浪费,共享经济是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为目的的,共享经济法律关系本质就是租赁。虽然共享经济供需方与传统租赁经济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结构相同,但其与传统租赁的商业模式不同。首先,共享经济是依托共享平台进行的;其次,共享经济的租赁对象是闲置资源,是在协同消费的供需方之间的租赁,与传统租赁以特定资产专门从事相关业务有本质的不同;最后,共享经济从线上到线下,其交易和监管模式与传统的租赁不同。简而言之,共享经济是在利用闲暇时光和闲置资产“赚点小钱”。共享经济的法律特征仍然延续着传统租赁经济的基本范式。虽然共享经济与传统租赁行业竞争同一客源,但因其交易成本低而不受行业监管,普遍存在监管套利,对于传统租赁行业造成了较大冲击。伪共享是传统租赁经济的“互联网+”网络经济模式,不同于共享经济基于闲置资源的实时租赁。目前,我国对共享经济缺乏专门的法律定位和规范,相关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主要还是根据现行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电子商务法》等基本法律和部门规章。因此,应该明确共享经济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互联网性以及闲散资源使用权的租赁,明确真正的共享经济与借共享之名进行网络租赁的伪共享的不同,从而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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