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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产生的质疑及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消者主动参与产品的生产或服务活动,积极承担部分生产者职能并从中获益。共享经济的消费者转向产消者,充分利用了闲置资源,不仅增加了消费者收益,也可促进社会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二)对“产消者说”的评析1.产消者说是脱离物质生产的臆想社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共享经济产生的质疑及法律问题研究

(一)共享经济“产消者”或是“消费商”的概述

“产消者”或是“消费商”的概念是由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1980年出版的《第三次浪潮》(The Third Wave)一书中提出的。后来,社会学家瑞尔(Rier)完善了其理论体系。“产消者”理念源自于生活中不断涌现的各种DIY自助运动,比如自己组装和修理家具裁缝、手工制作等,使顾客或消费者承担和参与了生产的部分工作。托夫勒认为,自助中的消费者兼顾生产者的新角色,既不是传统的消费者(Consumer),也不是生产者(Producer),而是“生产型消费者”或“产消者”(Prosumers)。产消者主动参与产品的生产或服务活动,积极承担部分生产者职能并从中获益。共享经济的消费者转向产消者,充分利用了闲置资源,不仅增加了消费者收益,也可促进社会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18]产消者说认为,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扮演着多种角色,不再是被动的消费者: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在获取所需的物品的同时,创造出“产消”双重价值;一边省钱一边赚钱,既花钱也挣钱,实现了高效、社交以及参与的特点。[19]共享经济颠覆了企业所有与个人消费的产业模式,使每个人都可以同时成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即生产消费者,消费者从被动消费阶段进入主动产消阶段。特别是随着商业进入移动电商3.0时代,共享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之前消费者被动接受和选择商家所提供商品及信息的模式被完全打破。消费者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生产者和发布者。产消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以接近于零的边际成本分享知识、信息、新闻、美食音乐、视频、汽车、房屋、工具等,能够随时随地、更加容易地与其他消费者进行沟通,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信用和产品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者甚至比商家还要了解商家的产品或服务。市场由此进入消费主权时代,由消费者来决定与哪个商家在何时、何地以及如何进行连接与交易。因此,消费者在共享经济中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控制权,市场交易更加透明,传统交易活动的被动性、不确定性、模糊性被消除,消费者更加能动地主导交易。[20]产消者说认为,在共享经济模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消费者、提供者和中介通过共享平台技术连接实现共享目标。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在线比较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家和商品;其次,支付并接受共享产品或服务;最后,根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或是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21]

产消者说认为,消费者的决策过程开始于传统的消费设置,消费者决策步骤是:“搜索—购买—体验—反映”。消费者首先通过探索步骤获取产品信息,研究产品,再购买和消费产品,最后对产品进行反思消费经验的评价。消费者联合生产网络经济模型代表消费者作为联合制作人积极参与,使其他消费者受益。而数字技术是此价值创造模型的重要推动者,因为它支持将复杂的价值创造系统分解为较小的活动和快速、准确的供需匹配活动,在传统生产模式和新生产模式之间架起桥梁,建立了消费联合生产的网络模型。[22]因此,消费被标记为“价值共同创造”或“以服务为主导的营销逻辑”。这两个标签都是基于以下思想:消费者从被动的信息和商品接收者转变为积极的联合制作人,增强了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更平等。邦苏(Bonsu)和达莫迪(Darmody)借鉴了福柯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消费者共同创造的真正含义是利用消费者具有创造力的劳动价值,使消费者的创造力和专有技术的创造想法被释放,同时还侵占来自无偿消费劳动的剩余价值。[23]其导致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定制商品和服务,以鼓励他们更多地参与其中。这种价值主要是在网络中创造的,该视角与共享经济本质的理解保持一致。[24]在共享经济平台中,价值创造不再是遵循先后顺序形成相互分离的价值链,而是在交互迭代过程中形成价值网络,由顾客、平台、企业共同投入异质性资源,实现价值的流通和共创。共享经济价值传递过程由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三个部分组成,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通过在特定时间内让渡产品的使用权来获取金钱或精神回报。需求方虽不直接拥有资源的所有权,但通过租借的方式获得资源的使用权,以实现其价值再利用。[25]作为联合制作人向消费者进行营销:网络级的观点营销还可以在网络级别支持消费者,多个消费者可以在共同生产中进行协作。这些营销活动可以增加消费者的共同回报,并共同协助他们转向基于共同生产的价值创造。[26]产消者说在特定产品或是行业中可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商业价值,但并不适用于未来所有的产业,认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的供需双方的关系就是产消关系是值得商榷的。

(二)对“产消者说”的评析

1.产消者说是脱离物质生产的臆想

社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总和。[27]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8]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后半部分)中,马克思曾专门讨论过消费力问题。他指出,消费能力是消费的条件,是消费的首要手段,而这种能力是一种个人才能的发展,是生产力的发展。[29]消费力是人们获取并利用消费资料以满足自己的生存、享受和需要的能力。消费力表征着消费者的个人能力:消费力水平高则说明消费者的个人能力强,反之亦然。消费力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消费者获取消费资料的能力,也包括消费者利用该资料有效地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具体体现为消费者所掌握的消费知识和技能,以及从分配中获得的支付能力(即购买力),进一步细化为消费需要能力、消费选择能力、消费支付能力和消费满足能力等。马克思根据上述“消费力”的论述提出了“这种能力是一种生产力的发展”的论断,意味着更多的消费对象和更为新型、便捷、高效的消费工具得以被生产和创造出来,也就意味着消费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就是消费资料的发展。[30]马克思明确地表达了消费力不仅取决于个人能力,更取决于社会生产力,而且社会生产力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力。共享经济就是通过互联网络技术实现了对闲置资源的配置,提升了消费力。根据共享经济三要素:闲置资源、共享平台和大众参与,共享闲置资源和共享平台是共享经济模式的物质基础,大众消费者只是参与者和使用者,既不参与闲置资源的价值创造,也没有参与共享网络技术的价值创造,从根本上来看其不创造价值。消费者对网络技术的使用消除了交易信息障碍,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提升了消费力。“产消者说”是脱离了共享经济物质基础的一种臆想,本质上就是一种唯心主义

消费作为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最后环节,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上帝”,不论是在传统经济中还是在共享经济中,都是商业链或是经济活动的终端,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商品生产经营决策,但却决定不了生产经营者的生产。因为生产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因此便认为经济活动和商业模式进入了消费主权时代。共享经济是以协作消费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其本质特征是消费商品而不是生产商品,属于第三产业,是第二次消费。毕竟,任何商品均首先来自于第一产业或是第二产业的生产加工,如果脱离传统的经济模式夸夸其谈共享经济的“颠覆性”就言过其实了,甚至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这种“产消者说”把共享经济中的供需方作为了主导者或是启动者,过度强调共享经济中的主体意识,但却忽略了闲置资源和共享平台是整个商业模式中的物质基础。不论是供方还是需方,其共享行为都依附于共享平台。在目前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鱼龙混珠、共享产品和服务良莠不齐的市场条件下,由消费者主导市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2.产消者说误读了共享经济模式 (www.xing528.com)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是协作消费,发生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只是产品的使用者,其并没有生产产品更不可能创造新价值。消费者在共享经济过程中的付出只不过是其共享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其信息分享行为也只是共享经济集体协作消费的体现,通过集体协作来降低交易成本是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对于某些具有个性化和高附加值的商品,由于网络技术促进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流,因此企业可以按客户的要求进行特别定制。比如,耐克宝马西门子等大多数传统公司均通过引入消费者的力量对产品进行改良,是目前最被接受的一种产消合一形式,主要由消费者为其个性化买单。激进的开放支持者认为它不应属于产消者(Prosumers)的范畴,因为这种形式的核心问题在于其不能化解由定制导致的非规模化和由复杂性增加带来的高成本。当成本不经济时,这类做法更适合用作品牌营销手段在小范围内试用,例如耐克公司和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个性化定制运动鞋业务。目前,有一种方式是采用电脑营销(PC)行业通行的组件制的集体定制,通过不同的搭配组合方式为客户提供足够多的选择,但每个组件的选择都要求保持一定规模性,以确保经济效益。这种发生在生产领域的产消合一的模式不能被套用于消费领域的共享经济,两者发生在社会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经典的Prosumers模式目前存在于互联网领域,由于它的产品完全是由用户创造并上传,所以只适用于无运输和原料成本的纯信息交易(例如交易信息、新闻、虚拟物品等),对于大多数传统行业并不适用。[31]因此,共享经济之“产消者说”值得商榷。

3.共享经济之产消者说扭曲了劳动价值的创造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是对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最一般规律的揭示。[3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重点考察的是物质生产部门,认为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并创造价值,而绝大部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均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但马克思在《资本论》关于“总体工人”的论述中对脑力劳动给予了肯定,认为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当今社会要充分肯定科技、知识、信息等新的生产要素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加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科学技术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但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可以使劳动对象的范围更广、性能更好,从而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科学技术可为人所掌握,而掌握了科学技术的人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价值分配首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体现一定的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33]共享经济的网络技术制作者的脑力劳动创造了价值,但消费者并没有参与其价值创造。在共享经济协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只是网络科技和信息、知识的使用者,其消费评价和知识、信息只是一种协作消费的交流模式,并非价值创造。共享经济通过互联网络技术实现了对闲置资源的协同消费,消费者只是运用网络技术实现其共享目标。共享经济的协同消费发生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只是使用者并不是价值创造者。真正的价值创造来自于共享闲置资源的生产者和共享服务的提供者,以及共享经济平台技术的制作者。消费者只是通过各种交易模式消费这些共享资源的剩余价值,不是在创造价值。共享经济的交易价值主要是源于闲置产品的剩余价值、共享平台技术工作人员的劳动以及服务提供者的零工劳动,消费者并没有参与价值创造。

(三)共享经济协作消费之第二次消费及零工经济的价值分析

在竞争充分的市场条件下,消费者在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决定着生产经营的走向,任何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决策都是围绕着“消费者需要什么”进行部署的。商品只有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才会有市场,因此消费者的需求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以及产品类型。从社会经济活动的商业链或是经济活动的过程来看,传统经济和共享经济属于同一商业活动的不同阶段。传统经济是产品生产制造的起点和终点,也就是产品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过程。而共享经济属于消费的最终端。共享经济最大的贡献在于其实现了闲置产品的第二次消费和闲散劳动资源的配置,激活了闲置资产的剩余价值并创造了闲散劳动的新价值,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产品从生产加工的传统经济,经过流通到达消费者进而实现了第一次消费,而闲置的消费品通过共享经济平台实现了第二次消费。此外,共享经济还整合了闲散的劳动力,实现了服务需求的协同消费。共享经济为闲置资产的剩余价值实现了第二次消费,也为闲散的劳动力实现了就业。此外,消费者作为闲散产品或是劳务的消费终端,目的只是使用产品或是接受服务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实现了闲散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利用和闲散劳动的价值创造,消费者并没有创造新的价值。不论是共享平台对互联网技术的创新,还是消费者基于共享经济的营销和服务所做的努力,其付出都只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共享闲置产品的附加价值。但消费者并没有参加劳动价值的创造,其价值都需要参与闲散产品剩余价值的分配,或是作为闲置劳动价值创造的服务接受者才能实现。因为共享经济本质上只是一种协作消费而不是生产,并没有创造新产品和新价值,其附加价值的实现取决于闲置产品使用价值和零工劳动价值的实现。

客观上,共享经济的交易价值受闲散产品剩余价值的影响,也受限于零工劳动者的价值创造,其利润空间是有限的。虽然共享经济平台受风险资本的青睐和追捧而出现了虚假繁荣,但本质上受限于闲散资源剩余价值冗余量和零工劳动者的低价值创造,不可能获取更大的利润。因此,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的盈利空间有限。如果不通过监管套利或是低成本经营,共享经济要实现真正盈利是比较困难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社区共享难以支撑,商业共享也举步维艰,而伪共享却大行其道。产消者说过度强调了消费者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的作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和唯物论,脱离了物质生产的过程而大谈特谈产消者的价值创造。从根本上而言,所谓的产消者的新价值创造只不过是唯心主义者的杜撰。把共享经济视为“颠覆性创新的卓越商业模式”有些夸大其词。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认知必须回归到协同消费的根本,明确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是发生在消费领域的第三产业,是对闲置资产或是服务的消费。共享经济协作消费是共享平台主导下的第二次消费以及零工经济,只有明确共享平台、提供者(第一次消费者或是服务提供者)和需求者(第二次消费者或服务的接受者)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探讨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共享模式,防止共享经济的泡沫化,才能确保共享经济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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