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共享就是借共享之名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网络租赁行为。我国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14日通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没有用“共享网约车”而是用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也算是对共享经济的正名。实际上,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市场,目前称得上共享经济类的C2C网约车主要就是网约顺风车和拼车,以及P2P网约租车。如滴滴专车、滴滴快车实际上都属于网络出租汽车而不是共享网约车。因为其出租的车辆和司机都是“专职”而非“闲置”。除了通过网络招揽业务,不受行政垄断监管之外,其与传统出租车司机的营运没有本质不同。从其“专职”而非“闲置”的角度,也可以称其为伪共享。但如果不是从共享“闲置车辆”的角度而是从共享“闲置劳务”的角度,网约专车和网约快车也算得上是“共享经济”,因为法律地位界定的不清晰也为共享网约专车和快车司机带来了不少的法律困扰。曾经遍布我国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并非来自社会的闲置资源,几乎都是平台的自有车辆,属于伪共享。2017年4月26日,杭州官方将“共享单车”定义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概念在杭州官方的管理词汇中将不再出现。国内的官方文件也都一律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来取代“共享单车”。比如,2017年8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也使用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而不是“共享单车”,也算是为我国的共享经济发展去“伪共享”的一次行业清理,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共享经济对“闲散资源”再利用的商业模式的认定,也有利于明确我国对共享经济的监管目标和制定一系列的监管措施,确保了我国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共享单车”之伪共享的一种纠错,但出于研究上的便利性,书中仍旧称这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伪共享为“共享单车”。
总之,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类型化的核心基础在于对成员、等级、规则、监控和制裁的了解和组织分类。值得一提的是,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类型应被视为对传统商业式的补充,而不是替代现有商业模式,且任何商业模型都不可能囊括共享经济的所有内容。共享经济应结合其组织特征以及用户目标的社区性、公共性、商业性来构建共享平台模型,并确保其类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共享经济的概念以及商业模式的类型可能会继续受到学术界的争议,不仅快速发展的共享经济及其商业模式类型一定会激发新的辩论,且在确定共享经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正负效应上也会褒贬不一。[124]由于目前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缺乏稳定类型化,不利于经营者确定其共享平台社群组织形式及运营模式,也难界定其商业模式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不利于监管。因此,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类型化有利于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也有利于企业选择合法、合规、合理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进行创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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