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初的这一次金融危机后,国际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反思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许多大银行在纠正组织结构上的缺陷的同时,对金融法制环境的变化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反映在法律风险管理构架的建设上体现为对于法律部门和合规部门的重整和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
(一)法律部门和合规部门的重整
以往,基于对法律风险属于操作风险,而操作性法律风险又属于合规风险的狭隘理解,许多商业银行组建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或者只设置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律风险管理部门,由前者一并负责管理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而后者专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例如:2001年,瑞银集团将合规部与法律部分立,并入风险总监办公室,分立首席法律官和首席合集规官,分别处理法律问题和合规问题。事实证明,上述治理结构的效果很不理想。在经过了金融风暴的重创后,瑞银集团认识到,原有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完备。为保证法律合规工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2008年,瑞银集团进行了机构重组,集团层面和各大事业板块中都设立了法律合规部,大大强化了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的管理。而摩根大通将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托风险归由法律合规部管理,法律合规部在摩根大通的风险管理架构中居于重要位置。
将法律部门作为合规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大银行强化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的主流做法和改革趋势,可更有效地促进全面风险管理的实现。设立法律合规部管理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可实现法律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助于商业银行找到长期发展与短期业绩的平衡点,避免职能的交叉管理,提高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合规风险管理依托法律部门,有利于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熟悉和了解国内外监管环境,密切跟踪国内外监管立法的动态发展。
(二)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
基于对金融危机以来法律风险的重新认识,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确立总法律顾问在战略决策中的关键角色,成为瑞银集团、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等一些国际大银行用于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不约而同的选择,这些银行在集团内部先后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或设立了类似机构。例如:瑞银集团在反思美国对其提起的逃税案和拍卖利率债券欺诈案等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上的缺陷之后,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又如:摩根大通在反思其因诱导与欺诈而卷入安然破产案和世通破产案等这些法律风险而对自身声誉造成重创的事实之后,对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信托风险进行整合,设立总法律顾问职位,全面负责全球法律和合规事务;再如:花旗集团也同样因为欺诈与非法诱导而卷入安然破产案和世通破产案等,在对这些重大法律风险案件进行深刻反思之后,花旗集团最终也建立了类似于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其他的国际大银行也都已建立或正在酝酿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我国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构的条件
在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的改革发展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基础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相应基础条件逐渐完备。
一是从我国当前的政策上来看,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倡导在央企和大型企业中设立法律顾问制度。该意见同时指出:组织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央企和大型企业的建立和完善,较好地发挥了其法律风险的防控作用,同时也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应。2003年,中国银行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试点企业之一。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和实践,中国银行在贯彻执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政策上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可以积极借鉴国家这项重要政策要求,尽快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二是商业银行的法律组织机构健全稳定。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在总行设有法律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支机构和核心职能部门亦设有相应的法律机构并配备有专业法律人员。健全完整的组织机构,为统一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纵向运作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是我国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理念已发生重要转变。随着我国国内银行业的改革发展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已有显著提升。同时,法律事务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已逐渐由过去单纯的救济型向预防型转变,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这些变化带来了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创造性和价值性,使得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理念能在商业银行内部真正得以实施。
(四)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要建立科学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www.xing528.com)
1.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应避免在金融机构试点过程中出现流于形式的弊病。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发挥其在法律风险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在确保总法律顾问为杰出的法律专家的前提条件下,将其地位定位于金融机构高管层人员或是董事会成员。
二是准确界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明确总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评估、防控方案的设计实施负总责,在决策机制中的地位相对独立,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参加董事会会议。
三是赋予总法律顾问及其机构体制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总法律顾问独立、客观地开展法律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2.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建立集约化法律工作体制
本着独立性、专业化、集约化和内行制宜的原则,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主导,强化其作为金融部门法律风险管理中枢与核心机构的职能作用,充实人员力量,增强其对金融部门各业务领域和重要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的辐射力和覆盖面,以满足集约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的需要。
3.完善法律风险跨国协调与管理机制
为顺应金融全球化发展需要,妥善处理国际化经营发展中面临的不同法律问题,应当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改进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优化其全球各主要区域的法律合规事务管理机制。由有关海外分支机构适当配备有资质的法律人员,由该法律人员对所在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并直接向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加强各海外分支机构法律人员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商业银行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在多地域发行或提供,各地域的法律人员均需对该产品在各法域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意见,上述法律意见经商业银行总行法律部门汇总整理,经总法律顾问审定后,向相关业务部门和管理层反馈,供经营管理决策参考使用。
4.建立法律人员的职业发展与激励机制
总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是总法律顾问的设置、产生和职责等制度规范,总法律顾问以外的其他法律人员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离不开法律专业队伍。为有效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有必要完善金融机构中法律人员晋升机制,探索建立法律人才价格机制,健全法律事务工作激励机制,为法律人员创造一个适合其成长的职业发展空间,提高法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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