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银行出现并迅速发展。这个时候的法律风险开始突破区域性的限制,演变为具有全球传导性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各国纷纷开始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一些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纷纷设立,并对金融法律风险监管做出各种努力。另外,跨国银行大规模地跨境和跨行业拓展业务,积极地利用外包和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广泛地运用各种风险缓释技术。而复杂的金融技术在控制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增加了法律风险,因而金融机构自身对于金融法律风险的管理也需特别重视。金融机构与其他商业企业一样需要遵循经济规则,一旦在金融业务中违反了法律规范,随之而来的就是诉讼或者是重罚。我们时常听到某一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因为违反法律或者监管规则,而受到法院或者其监管主管部门的处罚,造成该机构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该机构的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金融机构违反了法律规范或监管规则而被起诉,有成为被索赔对象的风险;或者由于过失或欺诈等侵权行为引起民事责任风险。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在交易实施方式中存在技术缺陷,从而导致交易参与者损失,有时是非常严重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市场的法律风险还会有多米诺骨牌的效应,如某个大型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困境,可能导致其他与之有资金往来的金融机构倒闭;或者整个市场对于某种法律观点的理解存在问题,从而导致金融交易安全性无法获得法律保障。这种系统性的风险严重威胁着金融市场,因而引发了大量的争论和法律改革。
近年来,金融市场似乎越来越重视法律风险的威胁,金融违规和犯罪的丑闻日益增多,而金融机构受到监管部门的巨额罚款也越来越常见。这样的事件在国内和国际财经报道中层出不穷。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由于金融机构遵守法律的意识越来越差;二是法律制度在允许金融机构可以做什么的方面越来越严格。而这两种情形都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为避免当今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须改变忽视或轻视法律风险的状况。此外,在日常经营与管理中还须进一步关注法律风险,以满足越来越严格的金融监管规范。
对法律风险的关注在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报告中进一步明确。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要求国际银行采用规定的方法计量法律风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资本标准。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列举了多种形式的法律风险。不过被国际大银行奉为行动指南的新资本指南,在法律风险监管上也存在着缺陷。该协议对于法律风险的界定过于狭窄,造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对法律风险的理解莫衷一是,法律风险的适应范围受到影响,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被边缘化,对资本约束风险原则的机械遵从使得这些金融机构忽略了从法律的角度去识别与控制风险。轻视法律风险的影响和后果,利用表外交易大量从事资本套利,最终在金融危机中承受了巨额的风险损失。这是许多研究者反省21世纪初的金融危机的共识。他们认为当前金融机构对法律风险的防控缺乏战略预见。具体到公司治理结构中表现为缺乏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构架、法律技术价值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仅局限于审查文本和提供诉讼数据,而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风险防范被完全边缘化。
事实上,随着当今全球金融法制环境的演变,金融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第一,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原因,金融市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范围更加广泛。每一种业务或交易都会涉及特定的法律关系,国际金融机构大规模地跨境和跨行业拓展业务,例如:大型银行会受到不同国家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跨国经营中金融机构所应遵守的法律不仅包括东道国法律、投资者母国法律,有时还包括国际规则,法律风险的范围变得非常广泛。(www.xing528.com)
第二,法律风险总量也在增大。法律风险管理不仅要与银行的战略、经营、产品、服务保持高度关联,还应与不断变化的监管规则一致,同时要与多个司法管辖区域的要求相适应,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第三,从风险转换来看,现代法治国家的风险处置越来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无论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还是操作风险,都与法律风险密切相关,甚至可能最终转化为法律风险。如,金融机构使用抵押、担保、信用衍生产品等风险缓释工具,在降低信用风险的同时也有可能增加这类交易的法律风险。
第四,从风险控制层面看,传统的金融风险控制较注重事后监管、法律文书和诉讼案件的风险管理,而对于产品设计过程、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还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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