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是与网络银行的先进性相伴相随的。相对于复杂易变的社会经济形态而言,法律制度总是固守相对的稳定。因此,网络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一种现存的经济形态发生变化时,许多新兴的社会关系就有可能游离于传统的法律框架之外,新的事实与旧的法律制度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不甚和谐的地方。网络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
网络银行这种新型的金融方式的监管在各国基本仍由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但是网络银行的无边界性,使得跨国金融问题更为复杂。
金融法律监管是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由国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它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确保金融运营安全的根本保障。在金融电子化深入发展的情况下,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和金融工具,大笔资金可以转瞬之间在全球各国、各个市场之间转移。这种转移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为国际金融资本的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传统的金融法律监督只是局限于本国内,且是针对以实物货币或票证进行的业务活动的金融监管,而网络金融是建立在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地域空间上的全球性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网络金融引起的管理方面的根本问题源自电子市场与政治地理之间的脱节。在数字化的世界里,电子货币、控制货币供应量这些概念不再符合传统的假定,即经济边界是有效的,货币的跨边界流动是可以监视和控制的,一个固定的地理区域内的货币总量是重要的。电子货币和数字市场的日益重要性给各中央政府对经济和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控制带来了难题。
(二)网络银行业务中法律关系的确认和界定
网络银行的发展对传统的以纸质流通工具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金融法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许多法律、法规显然已经不适应或者落后于网络时代的经济发展。除了金融监管体系问题以外,另一个在网络业务经营方面的基本法律问题是网络金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
与传统银行及其客户的法律关系相比较,网络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许多未知的新领域,如网络银行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客户身份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网上不可抗力的认定与责任承担等问题。
引起网络银行业务法律关系问题的原因还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技术特征。网络银行业务的交易主体增多,相应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得更为复杂。例如,在一项通过网络银行进行的电子支付中,参与的主体有:客户、金融机构、系统运营者、通信线路提供者、软件设计者、计算机制造商等众多相关者。在一项交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如何,都是有待界定的。相应的,随着互联网与银行结算体系的联系日益紧密,结算系统的风险日益扩大,当出现某一形式的故障使结算发生错误或障碍时,各自的责任如何划分都是基于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因此,明确法律关系是解决当事人责任的基础,而法律关系的不明是现在网络银行经营业务风险在法律上的首要问题。
另外,网络银行业务中,原先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也在发生变化。金融电子化后,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基础是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而网络系统又是开放共用的,这就容易在金融交易中产生法律责任问题。而且由于无纸化的操作使得错误的交易难以及时纠正,也不利于当事人事后举证,一旦发生错误往往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同时,金融电子化后,计算机犯罪、信用卡犯罪开始不断出现。黑客入侵、信用卡诈骗等犯罪具有隐蔽性、跨境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征,因此对传统的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平衡的法律关系提出了挑战。在网络银行业务中,应更注重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内容。这也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根本原则的。
(三)网络银行金融活动的税收问题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网络金融活动的深刻影响。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打破地域疆界的网络金融给传统税制与征管手段带来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客体方面
资金划拨作为无形交易带来了税收客体的难以确定,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网络金融究其形式是一种信息流,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很难依法准确监控和定义税收客体。(www.xing528.com)
2.纳税主体方面
纳税主体由于网络空间身份难以确认,在网络金融活动中,网上的身份往往和现实身份并不对应,且信息不一定确切,纳税主体变得多样化、模糊化、边缘化,这样以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控制要素建立起来的传统税收制度去确认网络金融活动纳税主体就变得极其困难。
3.税源控制方面
网络金融活动的跨地域性,对部分属地原则的冲击,造成税收流失,加剧地区间税源分布不平衡;交易环节模糊,避税问题更加严重,特别是在避税地设立网络银行,在线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模糊,更易采取转移所得、转移定价等形式规避所得税。此外,网络金融可能导致所得类型难以区分以及税收管辖权问题等。
(四)网络金融活动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网络银行业务中客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大大增加了个人资料被侵犯的概率和范围。网络交易中的个人数据包含了有些在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法中不被认为是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如姓名、邮箱等。而在网络金融交易过程中,客户需要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具有经济价值,是客户不希望被他人知晓和利用的信息。在网络世界里,原本传统民法不认为是隐私的信息,也有必要受法律的保护,未经客户许可一般不应向他人披露。因此,在网络银行的环境里,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客体有必要扩大,同时,侵犯隐私的行为还具有与一般隐私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如经营者侵权的动因一般都是从营利目的出发。对银行客户而言,隐私权受侵害的后果除了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最主要的还是会导致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或不得益。例如,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信用卡账号透露给第三人更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巨额损失。
在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交易等环节都可能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网络银行业务中存在着隐私泄露的巨大隐患。一些网站将自己的注册用户资料进行私下买卖,使客户的邮箱中出现了很多的垃圾邮件。另外,现在大多数商业银行网站存在的一个很大的安全问题是:对客户地址、邮箱这样的重要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黑客攻击导致的用户个人数据的泄露,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对于银行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银行应尽何种义务,这些应该由法律做出明确界定。
(五)网络金融纠纷救济问题
自网络银行产生以来,网络金融的纠纷就与之相伴相随。解决纠纷的司法途径的第一问题是管辖权的确定。虽然传统的跨越国界的法律管辖问题在国际上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也未形成一个确定的、强有力的统一法律规则,但是在传统的管辖中却存在着确定管辖的连接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国籍、标的物所在地、行为地及结果发生地等都可以构成一国行使法律管辖权的基础。法院可以根据与案件当事人的属人原则或者案件涉及物和行为的属地原则行使管辖。
然而,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全球性的系统,网络外地理边界的存在对网络的活动并无多大意义,并且网络银行交易的当事人是多元化的,其分别处于不同国家和法律管辖的区域内,此种随机性和全球性使得法律管辖的界限模糊,从而加大了法律管辖的难度,特别是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标准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是跨越国界的,而各国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差异,使网络银行的跨国交易可能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一个权威仲裁机构来解决客户与网络银行之间的法律纠纷,而法律适用的选择在网络空间也遭遇困境。
网络银行交易争议解决的证据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可作为视听资料类证据,但由于此类证据易于被篡改或伪造,提供证据一方往往要负担较重的真实性举证责任。一些银行在其交易协议中对电子证据的地位做了规定,如有的银行服务协议中规定“网络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凭证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效力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依据”。这种约定虽然具有补充意义,但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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