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概念,但对它进行衡量不是一件易事。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计量方法基本反映了在一定历史背景下,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认识过程。流动性风险总是伴随其他风险而产生,是一种间接风险,VaR方法不适用于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应在不同的银行和市场系统情景下进行分析。
(一)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化原则。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商业银行应建立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针对表内外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由于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应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这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要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2)商业银行在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应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行业、市场、地域等方面承受过度的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3)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要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4)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的管理,监测相关客户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了解商业银行因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和客户可提取的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商业银行应将为应对声誉风险而对交易对手给予超过合约义务的支付所产生的流动性需求,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5)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
①商业银行应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降低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
②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定期监测大额资金提供者及融资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况,并制定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触发比率以及当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达到触发比率时所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
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是商业银行补充中长期流动性的重要手段,这有助于改善期限结构错配状况。商业银行应关注资本市场变化,评估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补充流动性的能力与成本。
2.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指标
传统上,商业银行通常从资产和负债两方面对流动性进行计量。规模较小的银行由于接触货币市场的机会较少,更多地关注与资产有关的流动性比例;而大银行则非常重视与负债有关的流动性比例。
(1)资产方流动性比例
资产方流动性主要指一项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资产的到期日越近,市场流通性越高,其流动性越高。资产流动性通常表示为银行的特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来说,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在二级市场上往往表现出较低的违约风险、较近的到期日和较大的交易量等特征。资产方流动性比例一般包括流动比率、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例、总股本/总资产、风险资产/总资产、贷款亏损、贷款净额、贷款亏损准备金/不良贷款等。
(2)负债方流动性比例(www.xing528.com)
负债方流动性主要指一家银行以合理成本筹措新债以满足其债务的能力。负债方流动性比例的衡量标准往往反映出一家银行的资产质量、资本实力、存款余额和其他负债的构成。
负债方流动性比例的衡量指标主要包括核心负债比例、资金来源集中度、各项存款的结构百分比、总存款/总负债、核心存款/总资产等。
(二)现金流量管理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工具,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1.现金流测算分析的方法
(1)商业银行应当在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的基础上,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区分正常和压力情景,并考虑资产负债未来增长,分别测算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并形成现金流量报告。
(2)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确定到期日现金流是指有明确到期日的表内外业务形成的现金流,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表内外业务(如活期存款)形成的现金流。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性原则测算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
(3)商业银行应当合理评估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衍生产品交易、因其他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等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将其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并关注相关客户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变化对潜在流动性需求的影响。
(4)商业银行在测算未来现金流时,可以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交易客户的行为调整。商业银行所使用的行为调整假设应当以相关历史数据为基础,经充分论证和适当程序审核批准,并进行事后检验,以确保其合理性。
(5)商业银行各个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为该时间段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根据重要性原则,商业银行可以选定部分现金流量少、发生频率低的业务不纳入现金流缺口的计算,但应当经内部适当程序审核批准。
(6)商业银行应当由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设定现金流缺口限额,确保现金流缺口限额与流动性风险偏好相适应,并经内部适当程序审核批准。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现金流缺口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予以修订。
2.现金流缺口的设定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定未来特定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限额:
(1)商业银行应当预测其未来特定时间段内的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非银行机构的批发融资能力,并依据压力情景下的调减系数对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理审慎的方法计算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入。
(3)商业银行设定现金流缺口限额时应当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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