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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监管体制演变及趋势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了进行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之外,较少直接对金融市场进行规制。在金融风险监管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型监管体制出现了逐渐融合的趋势。

金融风险监管体制演变及趋势

(一)金融风险监管的要素

金融风险监管是指金融风险监管的职责划分与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金融风险监管体制的要素是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手段。

金融风险监管的主体是金融风险监管的实施者。根据监管主体的法律性质不同,大致有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官方机构承担监管职责;另一类则是由民间机构或私人机构接受政府授权从事监管。

金融风险监管的客体是指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金融活动和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对象,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等。

金融风险监管的手段是指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采用的方法,是监管的具体体现。监管主体主要采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经济手段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种类、定价、供应、交易以及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退出等进行监管。

(二)现代金融风险监管体制发展的新变化

随着近年来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的逐渐加强,尤其是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越发提高,影响范围越加宽广,程度越发深重,改革和重构监管体制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现代金融风险监管体制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的新变化趋势。

1.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趋于融合

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金融风险监管体制可以分为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政府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积极参与金融风险监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遵守,而行业自律只起到辅助性的作用。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了进行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之外,较少直接对金融市场进行规制。市场管理主要是依靠行业自律,金融机构也通过自我约束予以配合。

政府型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监管机构超脱于金融活动的当事人,且具有公信力,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发挥其监管作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政府型监管体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劣势。现代社会的金融结构日益复杂,金融工具、交易方式不断创新,金融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监管难度相应增大。政府既要加强监管,又不能过分干预市场,往往处于两难境地。(www.xing528.com)

行业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它比政府更熟悉本行业的具体实际情况,但它也同样存在劣势:缺乏强有力的公信力和执行手段、容易从本行业的利益出发而忽视其他各方的利益。

在金融风险监管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型监管体制出现了逐渐融合的趋势。两种体制同时发挥作用,并及时沟通,力求更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效果。

2.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相互促进

外部监管主体不再是一味地从外部施加管制而是更加注重促使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要求其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制度,具体包括建立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独立于权威的内部监察机构、业务职能部门明确的风险控制分工以及彼此相互制约关系、谨慎的授信审批制度或分级授权制度、严格的会计控制制度、有效的内部监察与稽核制度以及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

3.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分业监管是根据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由多家专业监管机构分别进行监管。统一监管是指一家机关机构承担监管职责,将金融业作为相互连续的整体进行统一监管。虽然目前大多数国家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是受到混业经营的影响,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

4.功能性监管理念对机构型监管理念提出挑战

传统的机构型监管是以金融机构的类别作为标准划分金融机构的,而功能型监管是根据金融产品的特定功能来确定该种金融产品的监管机构。功能型监管能够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中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归属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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