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王大爷将一年省吃俭用的退休金5万元钱取了回来,并准备前往多年信任的某储蓄银行存定期。这两年来一直都是客户经理秦某为王大爷办理银行业务,彼此都熟了,过年过节还会收到他们的祝福短信,所以王大爷每次存款也不多问,觉得认识的熟人办存款肯定是没问题的。该客户经理向王大爷介绍了一种新存法,3年后就可以取钱,并称利息为9.5%,比一般储蓄的利息要高。王大爷觉得反正都是存款,出于对工作人员的信任,没有细想就决定办理。
一个月后王大爷打电话和儿子说银行有个利率高的存法,他想将之前买的理财产品都退出来购买这个。儿子听了后有点疑惑,回到家后让父母将存单拿出来看看,不看不知道,看了吓一跳,原来王大爷口中所谓的新存法是保险单。当时秦某只说是比存定期合算,但只字未提保险两个字,而王大爷凭着多年的交情都信以为真,什么条款都没看清楚,就在签名处签上了名字。王大爷的儿子带着王大爷来到银行要把钱取出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王大爷,因为过了10天的犹豫期,退保不但没有收益,还要损失一部分本金。王大爷把自己的遭遇申诉到电话12315。12315工作人员表示,这种以“新存法”名义推销保险的方式,是明显地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经过消协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沟通调解,最后保险公司退回了王大爷5万元本金,并补偿了利息损失。
律师指南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例中,消费者到银行存款被误导购买保险行为的实质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这种忽悠消费者的促销手段还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诚信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存款即储蓄,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利息收入,而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储蓄型保险是保险公司设计的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的投保方式,如目前常见的两全寿险、养老金保险、教育金保险,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还有储蓄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事,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会返还一笔钱给保险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进行整取,与银行的零存整取相类似,但其实质仍是保险。大家在进行金融活动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在银行存款时,不要轻信诸如高利率、高回报这样的说法,在签合同时要看明白到底是存款还是保险,如果是保险,要仔细浏览条款内容,再决定是否办理相关业务。(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五、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销售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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