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市民秦大妈一生勤俭节约,在超市总是买一些打折的商品。一天下午,秦大妈发现超市旁边的糕点店在处理一些打折的面包,以前卖十几元钱一个的,现在只卖一元钱。看了保质期,过期一天了,秦大妈觉得便宜,并且过期时间也不长,就买回了家。带回家和老伴吃了后,当晚出现上吐下泻症状,秦大妈赶紧给自己的女儿打电话。女儿把两位老人送到医院,医生判断是食物中毒,两人共花费了医药费2000多元。女儿要找糕点店要求赔偿,秦大妈说,糕点店可能不认账,因为自己明明知道过期一天了,谁知道这次却因为贪这点小便宜吃了大亏,这样的情况不能找人家吧。请问秦大妈在明知是过期食品的情况下还购买,食物中毒能要求店家赔偿吗?
律师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秦大妈作为消费者在糕点店购买到过期食品,并且有购物小票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糕点店除应赔偿秦大妈及老伴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本案例中,虽然秦大妈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自愿购买,但这不能免除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顾客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就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糕点店为了牟取利益,对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以打折的方式促销,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糕点店除了进行民事赔偿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www.xing528.com)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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