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76岁的王某与74岁的吴某是夫妻关系。在年轻时,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便于1972年收养了一名男婴,取名王新,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随着时间的流逝,二老终于含辛茹苦地把孩子抚养成人,尽到了为人父母的责任,现在王新已经成家立业。后因宅基地的问题,王新和二老产生了矛盾。此后,双方基本上互不往来,关系进一步恶化。王新和爱人离开了二老,在外地打工。经过自己的拼搏和努力,王新有了自己的产业,收入比较可观。然而,由于怨气,他多年来对养父母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王某和吴某体弱多病,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日子过得越来越艰难。现养父母将王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新的收养关系,并向其支付每月500元生活费。法院经过调查,其村委会证明,双方父子关系紧张,无法调和,两位老人要求解除关系的态度相当坚决。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王新与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新每月支付两位老人生活费500元。
律师指南
本案例中,养父母与养子王新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且亲友、群众公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收养关系。之后王新与养父母因宅基地而产生纠纷,作为晚辈的养子,不仅未主动调和矛盾,争取养父母谅解,还采取对养父母二十多年来不闻不问的做法,严重地伤害了养父母的感情。现在两位老人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也就无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现在王新作为养子女,经养父母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有经济能力,养父母现在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王新应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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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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