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董某与妻子婚后生育了独生子小董。2013年初,小董认识了女孩小佳。2014年5月1日,小董与小佳登记结婚。2015年,小佳生了一个男孩。2016年7月,小董因车祸身亡。此后,小佳将孩子带到娘家一起生活。此期间,孩子的爷爷因经济条件较好,每月主动支付给小佳800元,作为其抚养孙子的费用,并且两位老人也经常去探望孙子,祖孙关系较为融洽。2017年12月,小佳再婚,因担心祖孙关系密切而影响其现有夫妻关系,于是便逐渐冷淡疏远孩子的爷爷。2018年3月,小佳告知孩子的爷爷董某不允许再来探望孩子。请问祖父母有监护权和探望权吗?
律师指南
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也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视权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而非本案例中的祖父母,因此在本案例中,不适用此条规定。但现行的法律对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民法素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既然法律对隔辈探望无具体限制,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原则,爷爷要求探望孙子的请求就应当予以支持。另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的爷爷还实际承担了部分抚养孙子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爷爷对孙子应享有一定的探望权。从另一个方面说,虽然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合乎情理,符合人性,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的时间和方式下进行,否则就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为了孩子的成长,也为了安抚老人的失子之痛,小佳可与丈夫沟通,并拟定一份探望协议,就探视的具体人员、时间、方式进行约定。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系人之常情、生活之所需、精神之所要。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就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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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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