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张老太太今年81岁,多年前,张老太太因治病的医药费和儿子顾某产生了矛盾,母子两人达成了协议,儿子一次性付给母亲一万元钱,从此双方断绝母子关系,以后张老太太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顾某不再有任何关系。可是近年来,张老太太由于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病症,无力支付医药费用,要求儿子再支付部分医药费。顾某以母子关系已断绝为由拒绝支付。张老太太因为需要继续治病,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继续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顾某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指南
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也就是说张老太太与儿子顾某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两人之前达成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虽然在民事领域实行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也即平等双方当事人只要其意思自治没有超出法律禁止的范围即合法,基于此达成的相关协议双方应当无条件地遵守。但关于对结婚、离婚、继承、收养等事关人身关系本身的约定,在法律的禁止范围之内,双方达成的协议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我们国家是注重伦理的礼仪之邦,讲究“百善孝为先”,家庭矛盾应该以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像本案例中顾某一次付清母亲的赡养费,而解除母子关系的行为,于情于理都是不足取的。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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