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刘大妈的老伴在二十多年前去世了,因担心再嫁后儿子会受委屈,多年来一直自己一人带着儿子生活。现在儿子在大城市落了户,结婚生子,刘大妈又帮儿子照顾孩子,孩子也上学了,刘大妈不想在城市生活,就回到了老家农村。儿子因工作忙,事业和孩子都要兼顾到,常常一年回不了一两次老家。刘大妈自己一人难免感到有些孤单,后来经人介绍,刘大妈和邻村的牛大爷结了婚。两个人平静地生活着,但几年后,两个老人身体逐渐衰弱,刘大妈就要求儿子每月给几百元生活费。但儿子却说,母亲已经再嫁,就成了别人家的人了,应该由牛大爷家的子女来照顾她,生活费也应该他们给。刘大妈很伤心,难道自己再婚了,儿子就可以不赡养自己了吗?
律师指南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规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或其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更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消除。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多么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保障父母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例中刘大妈和儿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儿子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实践中,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和给付的办法。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今社会老龄化现象严重,老年人的婚姻是个无法绕开的问题,子女的理解、社会的关爱以及世俗的看法和老年人自身观念的转变,是影响他们能否享受晚年幸福生活的主要因素。每个人都应该善待老人,善待他们也是善待我们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