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安大和安二是同宗的兄弟,安大在某县城安家,安二婚后在农村生活。安二婚后生有两个男孩,安大结婚后却一直没有孩子。某年春节的时候,安大提出想让安二把五岁的小侄子安安过继给自己,并一次性给安二两万元钱,安二和妻子商议之后同意了,并且二人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安安被带到安大家后,一直和安大一家不亲近,并且性格变得很孤僻。一年后安安上学,在学校期间很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同班的一名同学眼睛打伤,安大为此向受害人赔了四万多元钱。安大终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安二退还两万元钱及因为孩子打伤他人支付的四万多元钱。
律师指南
这是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在本案例中,如果安大和安安解除收养关系,双方的父子关系即行消除,安二和安安之间的父子关系自行恢复。
关于本案例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安大收养安安时付安二的两万元钱,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收养不涉及金钱的问题,收养中给付和收取金钱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使是亲生子女被收养而收钱也有可能触及刑法。这部分金钱鉴于安大与安二之间的亲属关系,结合当时给付金钱的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而本案例中因安安打伤他人眼睛而赔偿的四万元钱,事故发生在养父母拥有监护权的期间,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养父母无权向生父母主张赔偿安安因打伤别人而赔偿的金额。
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财产方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在收养期间因继承、受赠等原因取得的财产,属于养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其有权带走;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地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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