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徐某和沈某是在一个社交网站上认识的,经过几次见面后,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于2016年11月底结婚。次年1月,在沈某检查身体时,徐某发现沈某已怀孕3个月。在徐某的一再追问下,沈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但沈某解释说她和前男友已没有感情了,并且之后也再没有来往过。徐某认为沈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沈某的婚姻关系,沈某不同意离婚。
律师指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当然这条限制仅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选择的是协议离婚,那么即使妻子怀孕,也依旧可以离婚。同时,如果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该规定约束。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这类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明确,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在本案中沈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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