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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单方改变孩子的姓氏吗?解读法律常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薛某知道了这一情况后,对杨某擅自给儿子改姓的行为十分不满,认为杨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儿子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杨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来的姓氏。杨某以两人已经离婚,儿子跟谁姓与他无关为由拒绝。薛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后可以单方改变孩子的姓氏吗?解读法律常识

情境再现

薛某与杨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他们有一6岁的儿子果果,被判给妈妈杨某一起生活,薛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育费1200元。后来,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两个人交往之后都觉得比较合适,于是就办理了结婚手续。杨某为了让刘某和果果之间的感情更亲近,就单方面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刘某的姓氏。薛某知道了这一情况后,对杨某擅自给儿子改姓的行为十分不满,认为杨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儿子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杨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来的姓氏。杨某以两人已经离婚,儿子跟谁姓与他无关为由拒绝。薛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此可见,有关子女起名字的法律依据是依据父母与子女因血缘关系确立的亲权原则。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亲权的行使就应当由父母的共同意志来决定,这一权利即使是在夫妻离婚后仍有约束力,违背这一原则就是侵权。在本案例中,尽管薛某和杨某二人离婚后,他们之间不再有相应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婚生子果果与没有得到抚养权父亲仍存在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仍有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其对果果仍负有抚养义务,同时也有决定果果姓名的权利。在子女更名的问题上,与监护人是否尽抚养义务、子女跟谁生活无关,两个监护人有同等的权利,在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给孩子改名,就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和亲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其恢复子女的原姓氏。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也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薛某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给儿子恢复姓氏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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