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周某和顾某居住在同一小区,他们是同事,顾某两个月以来每天搭乘周某开的小车上下班。顾某为了对周某表示感谢,有时会请周某吃饭。今年2月1日早上,周某和顾某一起开车上班时撞上了一辆货车,周某受伤为轻伤,顾某则为八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负主要责任。周某也曾多次去医院看望顾某。今年4月,顾某及家人因医疗费等费用问题和周某产生了纠纷,周某认为自己是好意施惠,并且是顾某主动要求每天搭乘他的便车,自己也没有对顾某收取任何费用,自己也在这次事故中受了伤,顾某的人身损害应该由其自行承担。顾某及家人认为,是周某的过失造成这次事故,所以周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协商无果,顾某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周某系无偿搭载顾某上下班,顾某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这起交通事故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负主要责任,而顾某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周某须承担对顾某的侵权责任。除去保险公司及对方肇事驾驶员赔偿数额,法院一审判决周某赔偿顾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万余元。
律师指南
本案例涉及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好意同乘问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司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他人搭乘机动车的行为。现行法律中关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并无明文规定。在情理中,无偿搭乘同事的行为严格来说是一种助人为乐行为,然而做好事却引来天价索赔,一些车友对法院判决表示不理解。好意同乘的机动车驾驶人往往是基于亲戚、朋友关系而给予要求搭车者无偿帮助,并没有有偿搭运乘客的意思表示,也无法律上的效果意思,他们之间也无运输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就可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虽然驾驶人没有义务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即使是无偿搭乘,搭乘人的权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同乘人也具有过错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了避免风险,拼车搭乘前最好有个书面约定,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大家共同分担,或者约定谁多出点谁少出点,有言在先,会比较妥当。当然,这种内部约定在内部有效,对外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及司法实践,要视不同的情形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一,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搭乘好意同乘者的机动车驾驶人单方造成的,由车辆驾驶员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和所搭乘的机动车双方责任造成的,则对方车辆驾驶人和所搭乘车辆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同乘人可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所搭乘车辆驾驶人的索赔适用第二种情形。第四,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有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好意同乘人也具有过失,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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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〇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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