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朱先生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在离孩子学校较近的地方买了一套二手房,是一个老小区。入住后发现小区个别业主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上种植蔬菜;还有人在公共道路的树荫处开辟车位,在这些公共用地上安装地锁;还有一楼的业主在自己房屋的墙外搭建简易的大棚,放置物品或自行车;还有的为自己家养的狗搭建狗棚。朱先生认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该拆除。请问朱先生能否要求他们恢复小区公共绿地原状?
律师指南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绿地,业主虽不拥有所有权,却拥有共同使用权,开发商无权在绿地上进行“再开发”,业主也不能把绿地当成“自留地”,绿地的使用和处分要由全体业主说了算。本案例中个别居民乱占乱用绿地及公共用地,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自然人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必须经过业主大会2/3通过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占地停车业主改正;如他们固执己见,可通过诉讼来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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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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