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鲁某多年来一直在北京工作,老家在山东,父母年龄大了,鲁某就想在郊区为父母买一套房子把父母接来北京住。经过考察,他终于在某郊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当日将购房款100万元全部付清。之后,鲁某又向开发商缴纳公共设施维修费等各种费用2万余元。房屋交付4个月后,鲁先生发现墙体出现纵向贯穿裂缝,且房顶漏水。因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鲁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不同意退房。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鲁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指南
本案例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属于法定可以退房的情形,鲁某所购房屋的质量出现了严重问题,以致影响了正常使用,鲁某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究竟何谓房屋主体结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购房者遭遇的更多是像本案例中房屋墙面开裂或漏水等问题。上述《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购房者可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也是一个笼统说法,因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没有较明确的标准,导致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法。
所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需收集保管好重要证据,以提高对法官的说服力,通过拍照、录像、文字等方式留下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质量问题对购房人造成了损失的证据,最好有开发商的员工或第三人见证。除了诉讼外,也可以通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协商、仲裁进行维权。(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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