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王某与宋某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宋某将位于通运街小庙区2号楼1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84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先付了购房款56万元,约定两个月后,王某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宋某配合王某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2014年11月16日,冯某听说宋某卖房,宋某愿意以88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产,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冯某要求王某增加价款,王某不同意。于是宋某隐瞒了已与别人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实,将上述房产卖给了冯某,并为冯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王某该怎么办?
律师指南
本案例是一房二卖的法律纠纷。一房二卖是指卖方以同一房屋为标的,在与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又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导致后买方和先买方均希望获得同一房屋的利益冲突。本案例中,王某与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转让、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虽然和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冯某已经和宋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所以冯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现在王某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根据签订的购房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现实中,为了防止一房二卖,买房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卖房人无权把房屋卖给第三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ww.xing528.com)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