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下午的工作时间为13:30~17:30。2018年1月21日17时50分左右,张某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路上妻子打电话让他去菜市场买点菜带回家。张某在去菜市场的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另一辆电动车全责。张某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指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在17时50分左右离开公司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下班途中的情形。且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故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张某在下班的途中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是顺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但这个责任需要有警方的认定,否则无法做出工伤认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www.xing528.com)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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