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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伤责任约定与赔偿权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同中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事故由员工自行负责,本公司概不负责”的内容,赵某当时并未表示异议。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雇主约定工伤事故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人身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例中赵某虽对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未表示异议,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的责任。

情境再现

赵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保洁员。在合同中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事故由员工自行负责,本公司概不负责”的内容,赵某当时并未表示异议。天有不测风云,赵某在清理杂物时,不小心被高处塌陷的石板砸到双手。公司送赵某到医院治疗预付押金10000元,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60895元。治愈后双拇指完全缺失,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四级。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除已付10000元外,再不负担赵某的医疗费用。由于有“生死合同”在先,赵某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但由于赵某失去了劳动能力,其生活越来越困难,回家后的赵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又回到公司,要求公司给予生活帮助,公司拒绝了赵某的要求。赵某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指南

这则案例涉及劳动合同中工伤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雇主约定工伤事故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人身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例中赵某虽对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未表示异议,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的责任。工伤保险责任并非一种约定责任,而是法定责任。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内容。无效的劳动合同内容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本案例中该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工伤不负责”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以此为理由不给予赵某工伤待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www.xing528.com)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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