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2016年4月3日,韩某进入某百货公司从事收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3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2800元。2016年12月28日,韩某前往某医院进行眼部矫正手术(俗称“开双眼皮”),且未提前请假。2017年1月4日,公司以韩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将其辞退的决定。公司方面称,公司考勤管理明确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需请假时,应提前三天请假,说明请假理由、离岗天数等,经批准后,办理相应的手续;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应直接给上级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向人力行政部报备。该管理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对韩某进行了告知。之后韩某出具了某医院的病假手续,辩称自己是“病假”,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进行赔偿。韩某的行为到底属于事假还是病假,双方一时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给出的结论是对韩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指南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也称为病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领取工资,且病假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可见“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判断为事假还是病假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具备医疗性质的关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相关人士认为,现实生活中,整形手术已经非常普及,其所能享受的劳动保护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医疗期的范畴。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职工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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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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