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小张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公司担任行政工作,至今已工作了八年。小张最近觉得腰疼得厉害,便去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她脊椎长了骨刺,必须及时治疗,并且要好好调养。为了不耽误工作,小张坚持着没有请假。在小张接受治疗时,单位开始组织评比,由于部门里人手少,小张每天都忙得团团转,腰椎病越发严重。在实在坚持不了的情况下,小张将病情向部门的领导作了汇报,表明需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小张出院了,领导根据她的情况安排她到资料室上班。不料一个月后,小张旧病复发,又需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当她再次要求上班时,单位就不同意了,而且书面通知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指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医疗期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一是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二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例中,小张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均为八年,依照规定,其医疗期应为六个月,而不是两个月。而且即使其医疗期满了,如果她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就要另行安排工作,仍然不能从事的,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也不是由单位说了算,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www.xing528.com)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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