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某大型IT公司对外招聘软件工程师,招聘启事要求应聘人员要具备计算机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刘某凭某名校软件工程硕士毕业证书到此IT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9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公司发现刘某的硕士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刘某只是该校计算机专业的一名本科毕业生。公司认为,刘某通过伪造学历的方式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赔偿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另外,公司还认为,刘某某伪造学历,从而导致单位按照硕士所对应的工资级别支付工资,刘某应当返还高于本科生的工资部分。
律师指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招聘过程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如实告知对方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伪造虚假信息,损害对方利益。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此类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后,判定双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键要看是谁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双方建立的关系仍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义务;因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即时辞职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承担与劳务关系相关的义务。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负有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单位缴纳部分。本案例中,刘某伪造硕士毕业证书,使IT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刘某赔偿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并可要求刘某返还高出其真实学历的级别工资部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https://www.xing528.com)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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