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14岁的杨某,是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杨某与同班的一个女生小赫十分要好,有早恋的倾向。一次小赫看着同班另一个女孩的手机十分羡慕,曾对杨某说,如果她也有这样一部手机就好了,杨某就把这件事记在了心里,打算到小赫生日的时候送她这样一部手机。杨某把父母给的零花钱都攒了起来,快到小赫生日了,才攒了1000多元钱,而那部手机需要3200元钱,于是杨某就偷偷从母亲马女士刚取出的3000元现金中拿了2200元钱,去专卖店买了手机。母亲发现钱丢失了以后,一再追问杨某有没有拿钱,杨某最后对母亲坦白说,同学都有一款智能手机,他也想要一部,就拿钱去买了。马女士懵了,儿子怎么瞒着大人买这么贵重的东西呢?钱是小事情,可不能让儿子养成大手大脚、随便花钱的习惯,一定要借此好好教育一下儿子。于是,马女士便带着儿子来到该店,以儿子还未成年为由,要求店家退货。但商场以该手机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马女士咨询,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贵重商品,父母有权要求退货吗?
律师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购物到底能否退货,关键在于判定购物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本案例中,马女士的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马女士并未陪同儿子购买,儿子也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杨某购买价值3200元的智能手机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并不适应。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马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对孩子购买智能手机的行为未予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因此,马女士有权要求商场退货,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里也要提醒家长,应该行使好监护职责,引导和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家长也要提高维权意识,遇到类似事件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提醒经营者,销售时要注意未成年人购物是否有监护人在场,有效识别购买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恪守商业道德,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在本案例中,杨某未经家长同意私自拿家长的钱是违法的行为,并且杨某对母亲说了谎,是不诚实的行为,杨某也应该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www.xing528.com)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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